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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江垭镇黄金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2019-12-20 浏览量: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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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YP-2018-020

评价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名称

慈利县江垭镇黄金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露天开采

报告编制人

吕保龙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慈利县三盛矿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唐先国

项目地理位置

慈利县江垭镇黄金塌村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慈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场调查人员

吕保龙

调查时间

20181011

建设单位陪同人

唐先国

采样检测人员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采样检测时间

/

评审专家

戴贵生、吴成秋、贺平安

评审时间

20181024

二、 单位简介

慈利县江垭镇黄金塌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位于慈利县江垭镇黄金塌村境内,为新设矿权。采矿权证号:C4331242015097130139647;矿区面积0.098km2,开采标高+595m~+515m,生产规模10万吨/年,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三、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序号

评价

单元

子单元

职业病危害因素

产生原因

存在

形态

存在地点/岗位

1

露天采场单元

剥离

其他粉尘

挖掘机采剥过程

固态

剥离岗位

高温

高温作业环境

-

全身振动、噪声

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运行

-

2

穿孔

石灰石粉尘

穿孔过程

固态

穿孔岗位

高温

高温作业环境

-

噪声

潜孔钻机等设备运行

-

3

爆破

石灰石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爆破过程

固态、气态

爆破岗位

高温

高温作业环境

-

噪声

爆破过程

-

4

铲装

石灰石粉尘

铲装、运输过程

固态

铲装岗位、

运输岗位

高温

高温作业环境

-

全身振动、噪声

挖掘机、自卸汽车等设备运行

-

5

破碎场单元

破碎

石灰石粉尘

自卸汽车倒料及破碎过程

固态

破碎岗位

高温

高温作业环境

-

噪声

自卸汽车倒料及破碎等设备运行

-

6

装车

石灰石粉尘

装车过程

固态

装车岗位

高温

高温作业环境

-

全身振动、噪声

铲车等设备运行

-

7

公辅

单元

供水

噪声

水泵运行

-

水泵旁

8

供电

工频电场

变压器、配电柜在变配电过程

-

配电房

9

供气

噪声

空压机运行

-

空压机旁

10

维修

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

焊接过程中

固态

维修作业点

一氧化碳、二氧化氮

焊接过程中

气态

电焊弧光

焊接过程中

-

噪声

焊接过程及设备运行

-

作业环境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受维修作业的环境影响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四、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1)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和工艺设备布局能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2)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并结合类比现场,综合分析认为,拟建项目可能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

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高温、全身振动、工频电场。

结合拟建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接触人员、接触时间及防护措施情况及该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分析考虑,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拟建项目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业,细分可归为土砂石开采(石灰石、石膏开采),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严重类。

3)拟建项目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拟采取的防尘、防噪声等措施基本满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要求。

4)拟建项目拟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但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拟投入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能够满足该公司职业病防治的需要,按本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建议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体系后满足职业卫生的需要。

5)拟建项目辅助用室根据人员情况设置后,能够满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要求。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在初步设计和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时,在采取相关设计资料中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对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防制补充措施的要求及建议严格落实到位,并在项目运行时认真实施,加强日常监管的前提下,拟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议

a)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书存档备查。

b)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因此,建设单位在进行下一步设计时应将本报告作为设计的参考依据之一,在采取拟建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同时,参考本报告书F3章节类比企业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第4章提出的补充措施,结合拟建项目设计情况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c)拟建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投产后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使拟建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以达到防治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d)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要求,拟建工程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e)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17〕第90号令)的要求,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 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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