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安名皓检测有限公司
0734-8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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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 HAOHYP-2015-001 | 评价类别 | 预评价 |
项目名称 | 湖南六和轻合金有限公司汽车铸铁件加工及组装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 | ||
报告编制人 | 吕保龙 | ||
评价单位 |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 | 湖南六和轻合金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肖强 | 项目地理位置 | 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9号 |
现场调查人员 | 吕保龙 | ||
调查时间 | 2015年7月13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肖强 |
评审专家 | 罗清海、邹观湘、唐文清 | ||
评审时间 | 2015年9月25日 |
二、单位简介
湖南六和轻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六和公司)是由台湾六和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建于湖南省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芙蓉路19号,总投资41342万元,总占地面积135740.7m2。湖南六和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用铝合金车轮毂设计、制造,采用了德国、意大利、日本最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最先进的生产工艺。湖南六和公司产品为汽车用铸造毛坯件及铝合金轮毂,设计生产能力为铝合金轮毂200万只,于2006年建成投产,同年12月通过省环保局环保验收。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评价 单元 | 生产 工序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产生原因 | 主要存在地点 | 工种 | 接触人数 | 接触时间(h/班) |
生产 单元 | 机械 加工 | 乳化液气雾 | 数控车床、数控综合加工中心机等加工过程 | 机加工车间机械加工作业旁 | 操作工 | 6 | 7 |
噪声 | 数控车床、数控综合加工中心机等设备运行 | 班长 | 1 | 7 | |||
组装 | 噪声 | 组装台等设备运行 | 组装车间组装作业旁 | 操作工 | 24 | 7 | |
班长 | 1 | 7 | |||||
公辅 单元 | 供电 | 工频电场 | 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变配电过程 | 变配电房 | 电工 | 1 | 0.5 |
供气 | 噪声 |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等设备运行 | 空压机房 | 工务 | 1 | 0.5 | |
维修 | 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电焊弧光、噪声 | 电焊机等设备维修过程 | 维修作业点 | 维修工 | 3 | 1 | |
作业环境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 受维修作业的环境影响 | 维修作业点 | 不定期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表
结合拟建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接触人员、接触时间及防护措施情况及该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分析考虑,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拟建项目属于汽车制造业,细分可归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较重类。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施工期组织管理、防护措施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措施
拟建项目利用已空置的工厂建设湖南六和轻合金有限公司汽车铸铁件加工及组装项目,不新建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
施工期组织管理
a)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拟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并签订职业病防护相关合同。
b)拟建项目施工过程如实行总承包或分包,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c)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参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
施工期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措施
拟建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噪声、振动、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a)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设备组合,避免同一时间使用大量高噪声设备,加强现场管理,禁止人员大声喧哗,在现场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禁止进出车辆鸣笛。
b)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低噪的切割、钻孔等设备;对于闲置的设备,应避免其运行;同时,使用的过程中应注意对设备经常进行检修,防止因零件损坏而造成强烈噪声。
c)为工人发放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建议
a)施工时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b)应采取的防噪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代替高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取隔声、消声、隔振降噪等措施,尽量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尽可能减少高噪声设备作业点的密度;高噪声施工场所应为作业工人配备护耳器,减少作业时间。
c)应采取的防振措施:加强施工工艺、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风动工具的金属部件改用塑料或橡胶,或加用各种衬垫物,减少因撞击而产生的振动。手持振动工具应安装防振手柄,劳动者应戴防振手套;减少手持振动工具的重量,改善手持工具的作业体位,防止强迫体位;采取轮流作业方式,减少劳动者接触振动的时间。
补充建议
a)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机构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提出的补充措施加以完善,确保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实行自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自行组织评审后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b)拟建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投产后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使拟建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以达到防治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c)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d)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相关部门批复后,如果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改变,应对改变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e)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51号令)的要求,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f)建设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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