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安名皓检测有限公司
0734-8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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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 HAOHYP-2016-003 | 评价类别 | 预评价 |
项目名称 | 湖南耒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李家湾水泥用石灰岩矿一期新建采矿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报告编制人 | 吕保龙 | ||
评价单位 |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 | 湖南耒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李佐芬 | 项目地理位置 | 湖南省耒阳市经济开发区李家湾 |
现场调查人员 | 吕保龙 | ||
调查时间 | 2016年9月23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佐芬 |
评审专家 | 贺性鹏、胡同心、李斌 | ||
评审时间 | 2016年10月8日 |
二、单位简介
项目名称:湖南耒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李家湾水泥用石灰岩矿一期新建采矿工程
建设单位:湖南耒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湖南省耒阳市经济开发区李家湾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总投资:4600万元
设计规模:200万吨石灰岩矿/年
行业类别: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石灰石、石膏开采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评价 单元 | 子单元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产生原因 | 存在 形态 | 主要存在地点 |
生产 单元 | 穿孔 | 石灰石粉尘 | 穿孔过程 | 固态 | 穿孔作业 岗位 |
高温 | 夏季高温作业 | - | |||
噪声 | 履带式液压潜孔钻机、低风压潜孔钻机等设备运行 | - | |||
爆破 | 石灰石粉尘 | 爆破过程 | 固态 | 爆破作业 岗位 |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 爆破过程 | 气态 | |||
高温 | 夏季高温作业 | - | |||
噪声 | 爆破过程 | - | |||
采装 | 石灰石粉尘 | 装载、二次破碎过程 | 固态 | 采装作业 岗位 | |
高温 | 夏季高温作业 | - | |||
全身振动、噪声 | 装载、二次破碎过程及装载机、挖掘机、液压碎石锤等设备运行 | - | |||
辅助 单元 | 给排水 | 噪声 | 循环水泵、生产水泵等设备运行 | - | 供水水池旁 |
供电 | 工频电场 | 变压、配电过程 | - | 配电房 | |
供气 | 噪声 | 柴油移动式空压机等设备运行 | - | 柴油移动式空压机旁 | |
维修 | 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 电焊维修作业 | 固态 | 维修作业点 | |
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 电焊维修作业 | 气态 | |||
电焊弧光 | 电焊维修作业 | - | |||
噪声 | 电焊维修作业 | - | |||
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 | 受维修作业的环境影响 | -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 检测点 | CTWA或LEX,8h检测 | |||
检测点数 | 超标点数 | 检测点数 | 超标点数 | ||
化学有害因素 | 其他粉尘 | 15 | 0 | 3 | 0 |
丁酮 | 3 | 0 | 1 | 0 | |
物理因素 | 噪声* | 12 | - | 6 | 0 |
工频电场* | 1 | 0 | - | - | |
注:表中标注*的为等效连续平均强度的概念。 |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结合拟建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接触人员、接触时间及防护措施情况及该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分析考虑,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拟建项目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业,细分可归为土砂石开采(石灰石、石膏开采),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严重类。
建议:
4.1.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严重类的建设项目,拟定劳动定员51人,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2 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控制噪声聋和其他职业病的发生,确定职业病防治目标并纳入企业目标管理。
为了保证防治规划的实施,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拟建项目职业卫生负责人结合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如:
a)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计划及实施;
b)职业健康监护的落实及评价;
c)作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d)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及维护;
e)职业卫生防治年度计划。
4.1.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a)生产设备操作规程;
b)职业病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c)操作工序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应结合生产和操作特点,科学设置,并张贴在操作岗位附近;操作规程应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开启、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等方面的内容和步骤。
试生产运行期间,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有专人定时巡检、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作业工人上岗时进行岗前告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生产技能培训,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筛除职业禁忌;为生产现场各工序作业工人配置个体防护用品。
4.1.4 职业健康管理台账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a)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b)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c)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d)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e)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f)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5 现场职业卫生的管理
4.1.5.1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的设置
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厂区或车间内醒目的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宣传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卫生日常管理通知和文件等内容。
4.1.5.2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的相关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和警示标语,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引起警觉。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参见表4-1。
表4-1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
场所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主要设置地点 | 建议设置警示标识 |
采矿区 | 石灰石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噪声 | 采矿区入口处 |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石灰石粉尘职业危害告知卡、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维修车间 | 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电焊弧光、噪声 | 维修车间醒目位置 | 注意通风、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电焊烟尘职业危害告知卡、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职业危害告知卡、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注:规格和大小等要求参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设置位置和数量根据作业场所情况设置。 |
4.1.6 委外部分职业卫生的管理
拟建项目大、中型维修存在委外作业,建设单位应对委外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及资质进行调查,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和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全厂的大、中型维修依托于社会专业公司,包括电焊作业,在被委托方进行维修工作时应向被委托方员工提供防毒面具或防尘口罩等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保证维修场所有较好的通风条件。
签订委托合同时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进行划分,建设单位应为委外人员提供具备工程防护措施的作业场所,建设单位应将在本公司作业的委外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纳入到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中。
本次评价根据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情况、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补充。
4.2.1 职业病防护设施
4.2.1.1减振、降噪措施
对于噪声危害的控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应从设备选型、设备布局、设备安装等多方面采取减振、隔声等综合措施。
a)拟建项目在工艺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设备本身的噪声。
b)设备布局时,主要按照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强噪声设备拟布置在独立的柜内。
c)设备安装时,拟对高噪声设备设置独立减振基础,安装减振垫、隔声罩等措施;对高噪声、强振动的设备采取柔性连接。
4.2.1.2施工期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措施
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噪声、高温等。对于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现场道路做到坚实路面,经常清扫路面,干旱季节要定时洒水,保持路面湿润;运输白灰、水泥、施工垃圾等易扬尘车辆要严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避免沿途散落。
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设备组合,避免同一时间使用大量高噪声设备,加强现场管理,禁止人员大声喧哗,在现场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禁止进出车辆鸣笛。
3)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低噪的钻孔等设备;对于闲置的设备,应避免其运行。
4)为工人发放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4.2.2 卫生辅助用室要求
4.2.2.1 一般规定
a)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b)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c)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4.2.2.2 车间卫生用室
按照表4-3车间卫生特征分级标准衡量,拟建项目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
表4-3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卫生特征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有毒物质 | 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物质(如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等 |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丙烯晴、吡啶、苯酚等) | 其他毒物 | 不接触有害物质或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 |
粉尘 | - |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 | 一般粉尘(棉尘) | |
其他 |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 |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Ⅲ级或Ⅳ级 | |
注: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
设置要求:
a)浴室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室、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拟建项目男女两间淋浴器的数量可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9人(上限值)。
b)更/存衣室
便衣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c)盥洗室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数量根据车间卫生特征和设计计算人数(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按表4-4设置。
表4-4 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人) |
1、2 | 20-30 |
3、4 | 31-40 |
d)厕所
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男厕所:男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所:女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15人设1~2个蹲位;100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建设单位应在采取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同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建立公司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接触毒物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参照表4-5。
表4-5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建议
评价 单元 | 子单元 | 工种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主要存在地点 | 建议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 | 使用时机 |
生产 单元 | 穿孔 | 穿孔工 | 石灰石粉尘、噪声 | 穿孔作业岗位 | 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 | 操作使用 |
爆破 | 爆破工 | 石灰石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噪声 | 爆破作业岗位 | 防尘、毒复合口罩、防噪声耳塞 | 操作使用 | |
采装 | 装载工、运输工 | 石灰石粉尘、噪声 | 采装作业岗位 | 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 | 操作使用 | |
公辅单元 | 维修 | 维修 人员 | 电焊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噪声 | 维修作业点 | 防尘、毒复合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噪声耳塞 | 维修使用 |
注: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数量、性能参数、更换周期企业可根据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和实际的使用情况制定。 |
非本岗位作业人员进入该岗位作业场所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参照上表相应岗位。
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的培训,佩戴的监督力度,使作业工人能够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类比项目职业健康监护存在的不足,拟建项目应加强对拟建项目职业健康监护;针对各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组织生产工人进行健康监护。
4.4.1 健康监护
拟建项目健康监护应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拟建项目健康监护应委托具有职业性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进行。
拟建项目职业性健康监护应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随访检查。对于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相关异常人员应及时做好复查工作,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人员应及时告知其本人去综合医院复查,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应及时提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病人应给予治疗等处置。
表4-6 拟建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评价 单元 | 子单元 | 工种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生产 单元 | 穿孔 | 穿孔工 | 石灰石粉尘、高温、噪声 |
爆破 | 爆破工 | 石灰石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高温、噪声 | |
采装 | 装载工、运输工 | 石灰石粉尘、高温、噪声 | |
公辅 单元 | 维修 | 维修工 | 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电焊弧光、噪声 |
注:1)体检人数依岗位的实际定员人数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体检率应达到100%;2)各岗位体检项目由体检机构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执行。 |
拟建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见F7章节。
4.4.2 卫生保健
拟建项目在夏季高温作业期间,应定期供应含盐的清凉饮料;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尽量缩短中午工作时间。
每年夏季高温作业前,应组织生产工人进行健康监护,对职业禁忌证患者及时转岗。
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对高温作业采取综合措施,对高温危害进行控制与防护。
(1)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①简介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②明确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③制定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依据事故分类、分级,附近疾病控制与医疗救治机构的设置和处理能力,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④制定应急救援保障措施;⑤制定应急培训、演练计划。
(2)在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应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急救措施。拟建项目存在可能造成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因素有:高温中暑、爆震聋等。
(3)救援人员应定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强化应急救援意识,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顺利实施。
(4)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作,加强作业人员现场自救、互救技能的培训。特别是人工呼吸及体外心脏按压术应作为重点培训。
(5)用于应急时的个人防护用品数量除保证最大班作业人员需要外,还应保证救护人员与来访人员的应急需要。
(6)应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做好检查记录,保证救援设施的正常运行。
(7)应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规定;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强化应急救援意识,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顺利实施;救援人员应定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以保证发生事故时组织抢救工作的有序的进行。
(8)应在生产现场各生产车间布置足够的用于专门存放应急物资装备的柜子。应急物质装备包含应急救箱、个人防护用品、担架等,并由专人进行维护保养。急救箱内容可以参考表4-12进行设置。
表4-12 急救箱参考配置清单
药品名称 | 储存数量 | 用途 | 保质(使用)期限 |
医用酒精 | 1 瓶 | 消毒伤口 | 有效期内 |
新洁而灭酊 | 1瓶 | 消毒伤口 | 有效期内 |
0.9%的生理盐水 | 1 瓶 | 清洗伤口 | 有效期内 |
脱脂棉签 | 5 包 | 清洗伤口 | 有效期内 |
中号胶布 | 2 卷 | 粘贴绷带 | 有效期内 |
绷带 | 2 卷 | 包扎伤口 | 有效期内 |
剪刀 | 1 个 | 急救 | 有效期内 |
镊子 | 1 个 | 急救 | 有效期内 |
医用手套、口罩 | 按实际需要 | 防止施救者被感染 | 有效期内 |
创可贴 | 8 个 | 止血护创 | 有效期内 |
伤湿止痛膏 | 2 个 | 淤伤、扭伤 | 有效期内 |
止血带 | 2 个 | 止血 | 有效期内 |
眼药膏 | 2 支 | 处理眼睛 | 有效期内 |
洗眼液 | 2 支 | 处理眼睛 | 有效期内 |
防暑降温药品 | 5 盒 | 夏季防暑降温 | 有效期内 |
体温计 | 2 支 | 测体温 | 长期 |
急救、呼吸气囊 | 1 个 | 人工呼吸 | 长期 |
急救毯 | 1 个 | 急救 | 长期 |
手电筒 | 2 个 | 急救 | 长期 |
急救使用说明 | 1 个 | 急救说明 | 长期 |
(1)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拟建项目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施工时应将有关防护设施严格落实到位。
(3)在拟建项目建设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计划。
(4)拟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教育。应急救援人员应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保证应急救援的安全有效,同时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常见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演练。
(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拟建项目应当向耒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核后,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审核。
(7)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8)拟建项目应就近与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疗单位签署医疗救援协议,并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安排应急救援演练,加强作业人员现场自救、互救技能的培训。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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