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安名皓检测有限公司
0734-8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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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 HAOHYP-2017-001 | 评价类别 | 预评价 |
项目名称 | 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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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 吕保龙 | ||
评价单位 |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 | 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高波 | 项目地理位置 | 衡阳县樟木乡吉兴村 |
现场调查人员 | 吕保龙 | ||
调查时间 | 2017年1月4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高波 |
评审专家 | 毛旭东、杨清波、贺性鹏 | ||
评审时间 | 2017年1月14日 |
二、单位简介
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
建设单位: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衡阳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内(衡阳县樟木乡吉兴村、集兵镇太栗村)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总投资:12219.58万元
设计规模:沼气616.85万m3/a、粗油脂2847t/a、有机肥28470t/a
行业类别: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境卫生管理(生活餐厨废弃物处理)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可能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评价 单元 | 子单元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产生原因 | 主要存在地点/岗位 |
预处理单元 | 卸料除杂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卸料除杂过程因液压顶盖密闭不严 | 卸料除杂作业岗位 |
噪声 | 收运车、筛分机、电磁除铁器等设备运行 | |||
破碎分选制浆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破碎分选过程 | 破碎分选制浆作业岗位 | |
噪声 | 破碎分选等设备运行 | |||
蒸煮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蒸煮作业岗位 | |
油水分离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油水分离过程 | 油水分离作业岗位 | |
噪声 | 三相分离机等运行 | |||
厌氧发酵单元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厌氧发酵过程因水解酸化罐、全混式厌氧反应器等设备密闭不严 | 厌氧发酵作业岗位 | |
噪声 | 搅拌设备、破搅拌机及除砂泵等设备运行 | |||
固液分离单元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固液分离过程因生产设备密闭不严 | 固液分离作业岗位 | |
噪声 | 皮带输送机、螺杆泵、电渗透高压干化机等设备运行 | |||
沼液及沼渣处理单元 | 沼液处理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沼液处理过程 | 沼液处理作业岗位 |
沼渣处理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沼渣处理过程 | 沼渣处理作业岗位 | |
噪声 | 装载机、鼓风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沼气利用单元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氧化铁、硫化铁 | 沼气脱硫过程因生产设备密闭不严 | 沼气脱硫、净化作业岗位 | |
噪声 | 沼气脱硫设备运行 | |||
除臭单元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除臭过程因除臭系统生产设备密闭不严 | 除臭作业岗位 | |
噪声 | 除臭系统生产设备运行 | |||
公辅单元 | 供电 | 工频电场 | 变配电设备在变配电过程 | 变配电间 |
供热 | 硫化氢、氨、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二氧化氮 | 锅炉正常运行过程 | 锅炉房 |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噪声 | 锅炉等设备运行 | |||
污水处理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污水有害物质挥发 | 污水处理站 | |
其他粉尘、氯化氢、氢氧化钠、次氯酸钠 | 工人添加试剂及巡检过程 | |||
噪声 | 污水处理设备、泵类等设备运行 | |||
维修 | 砂轮磨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噪声 | 电焊机、切割机、等维修设备维修过程 | 维修作业现场 | |
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 | 受维修作业的环境影响 | 维修作业现场 | ||
密闭空间作业 | 维修槽、容器类设备,污水处理池污泥清淤 | 维修作业现场 |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建议:4.1 组织管理
4.1.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较重类的建设项目,拟定劳动定员43人,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2 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控制噪声聋、急慢性中毒和其他职业病的发生,确定职业病防治目标并纳入企业目标管理。
为了保证防治规划的实施,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拟建项目职业卫生负责人结合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如:
a)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计划及实施;
b)职业健康监护的落实及评价;
c)作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d)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及维护;
e)职业卫生防治年度计划。
4.1.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a)生产设备操作规程;
b)职业病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c)操作工序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应结合生产和操作特点,科学设置,并张贴在操作岗位附近;操作规程应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开启、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等方面的内容和步骤。
试生产运行期间,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有专人定时巡检、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作业工人上岗时进行岗前告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生产技能培训,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筛除职业禁忌;为生产现场各工序作业工人配置个体防护用品。
4.1.4 职业健康管理台账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a)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b)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c)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d)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e)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f)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5 现场职业卫生的管理
4.1.5.1功能分区的划分
厂区内、车间内实行功能分区管理,功能区之间留有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地面涂刷黄色设备线及隔离警示线。
4.1.5.2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的设置
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厂区或车间内醒目的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宣传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卫生日常管理通知和文件等内容。
4.1.5.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的相关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和警示标语,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引起警觉。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参见表4-1。
表4-1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
作业场所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主要设置地点 | 建议设置警示标识 |
卸料除杂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墙壁醒目位置 | 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当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及氨、硫化氢、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破碎分选制浆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墙壁醒目位置 | 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当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及氨、硫化氢、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油水分离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墙壁醒目位置 | 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当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及氨、硫化氢、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厌氧发酵作业岗位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墙壁醒目位置 | 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当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及氨、硫化氢、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固液分离作业岗位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墙壁醒目位置 | 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当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及氨、硫化氢、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沼液、沼渣处理作业岗位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墙壁醒目位置 | 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当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及氨、硫化氢、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沼气脱硫、净化作业岗位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氧化铁、硫化铁、噪声 | 墙壁醒目位置 | 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当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及氨、硫化氢、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锅炉房 | 硫化氢、氨、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二氧化氮、高温、噪声 | 墙壁醒目位置 | 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当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及氨、硫化氢、高温、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污水处理站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其他粉尘、氯化氢、氢氧化钠、次氯酸钠、噪声 | 墙壁醒目位置 | 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气体、戴防毒面具、戴防护眼镜、当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及氨、硫化氢、高温、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
注:规格和大小等要求参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设置位置和数量根据作业场所情况设置。 |
图4-1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设置范本
4.1.6 委外部分职业卫生的管理
拟建项目大、中型维修存在委外作业,建设单位应对委外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及资质进行调查,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和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全厂的大、中型维修依托于社会专业公司,包括电焊作业,在被委托方进行维修工作时应向被委托方员工提供防毒面具或防尘口罩等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保证维修场所有较好的通风条件。
签订委托合同时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进行划分,建设单位应为委外人员提供具备工程防护措施的作业场所,建设单位应将在本公司作业的委外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纳入到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中。
本次评价根据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情况、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补充。
4.2.1 职业病防护设施
4.2.1.1防尘、毒措施
防尘、毒工程技术补充控制措施见表4-2。
表4-2 防尘、毒工程技术补充控制措施
评价单元 | 子单元 | 尘、毒 危害因素 | 主要存在 地点 | 参考的工程技术控制措施及参数要求 |
预处理单元 | 卸料除杂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卸料除杂作业岗位 | a)卸料除杂、破碎分选制浆等岗位应设局部排毒系统,并做好密闭、密封,根据《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的要求,局部排风系统的局部排风罩,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m/s~1.5m/s,管道风速采用8m/s~12m/s; b)卸料除杂、破碎分选制浆、油水分离、除臭等岗位正常生产时,全面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低于10次/h;事故状态下,全面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不低于12次/h。 c)预处理车间卸料应处于负压状态,厌氧发酵系统、固液分离系统、沼气利用系统、除臭系统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及管道化的生产工艺,负压生产,减少有害物质逸散。 |
破碎分选制浆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破碎分选制浆作业岗位 | ||
油水分离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油水分离作业岗位 | ||
厌氧发酵单元 | -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厌氧发酵作业岗位 | |
固液分离单元 | -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固液分离作业岗位 | |
沼液及沼渣处理单元 | 沼液处理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沼液处理作业岗位 | |
沼渣处理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沼渣处理作业岗位 | ||
沼气利用单元 | -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氧化铁、硫化铁 | 沼气脱硫、净化作业岗位 | |
除臭 单元 | -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除臭作业 岗位 |
拟建项目的通风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设计要求:
a)根据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符合要求的局部机械吸风罩,确保每个逸散粉尘或毒物的作业点均有局部排气罩。
b)局部通风设施设置在产生源上方,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上吸罩、侧吸罩或下吸罩,通风罩类型以设置伞形密闭罩为主,伞形罩的扩张角应小于60°,罩口离发生源的距离越近越好,根据所需要的风量、风压选择风机。
c)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局部吸气罩尽可能地密闭、包围或靠近有害物源,排风口尽量布置在有害物产生源附近或有害物浓度最高区域,以便最大限度地把有害物从车间内排出。同时在确定密闭罩进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伞形排风装置。
d)排气系统的吸气点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5-6个点。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管道材质应合格。
尽量减少风管的转弯,转弯时,用弧弯管代替直弯管。弧弯管的曲率半径不宜过小,一般曲率半径R等于圆形弯头直径(或矩形弯头宽度)的1-2倍。三通支管与干管的夹角不宜超过30°。
4.2.1.2减振、降噪措施
对于噪声危害的控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应从设备选型、设备布局、设备安装等多方面采取减振、隔声等综合措施。
a)拟建项目在工艺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设备本身的噪声。
b)设备布局时,主要按照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强噪声设备拟布置在独立的柜内。
c)设备安装时,拟对高噪声设备设置独立减振基础,安装减振垫、隔声罩等措施;对高噪声、强振动的设备采取柔性连接。
4.2.1.3防暑、降温措施
对于高温危害的控制,建设单位应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尽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对高温设备或管线加装隔热层、隔离层,使用绝热层,使高温设备或管线外表温度不高于40℃,减少车间内生产热源数量。
对于不能采取隔热措施的设备或管线,采取架空设置、距离防护,避免人员接触或靠近。
4.2.2 卫生辅助用室要求
4.2.2.1 一般规定
a)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b)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c)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4.2.2.2 车间卫生用室
按照表4-3车间卫生特征分级标准衡量,拟建项目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
表4-3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卫生特征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有毒物质 | 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物质(如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等 |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丙烯晴、吡啶、苯酚等) | 其他毒物 | 不接触有害物质或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 |
粉尘 | - |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 | 一般粉尘(棉尘) | |
其他 |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 |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Ⅲ级或Ⅳ级 | |
注: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
设置要求:
a)浴室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室、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拟建项目男女两间淋浴器的数量可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9人(上限值)。
b)更/存衣室
便衣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c)盥洗室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数量根据车间卫生特征和设计计算人数(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按表4-4设置。
表4-4 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人) |
1、2 | 20-30 |
3、4 | 31-40 |
d)厕所
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男厕所:男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所:女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15人设1~2个蹲位;100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4.3 个体防护
建设单位应在采取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同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建立公司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接触毒物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参照表4-5。
表4-5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建议
评价 单元 | 子单元 | 工种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主要存在地点 | 建议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 | 使用时机 |
预处理单元 | 卸料除杂 | 卸料及进料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卸料除杂作业岗位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破碎分选制浆 | 分选及制浆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破碎分选制浆作业岗位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
蒸煮 | 高温 | 蒸煮作业岗位 | 防高温手套 | 操作、 巡检时 | ||
油水分离 | 油水 分离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油水分离作业岗位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
厌氧发酵单元 | - | 厌氧 发酵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厌氧发酵作业岗位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固液分离单元 | - | 固液 分离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固液分离作业岗位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沼液及沼渣处理单元 | 沼液处理 | 沼气 纯化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 | 沼液处理作业岗位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沼渣处理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沼渣处理作业岗位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
沼气利用单元 | -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氧化铁、硫化铁、噪声 | 沼气脱硫、净化作业岗位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
除臭单元 | - | 机械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除臭作业岗位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公辅单元 | 供电 | 机械 | 工频电场 | 变配电间 | 绝缘手套、绝缘鞋 | 操作、 巡检时 |
维修 | 砂轮磨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噪声及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 | 维修作业现场 | 防尘、毒复合口罩、防护眼镜、防电焊手套、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
密闭空间作业 | 维修作业现场 | 防毒面具(供气或携气)、防化学品手套、防护服 | 操作、 巡检时 | |||
供热 | 锅炉 | 硫化氢、氨、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二氧化氮、高温、噪声 | 锅炉房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高温手套、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
污水处理 | 污水处理站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其他粉尘、氯化氢、氢氧化钠、次氯酸钠、噪声 | 污水处理站 | 防尘、毒复合口罩、防护眼镜、防噪声耳塞 | 操作、 巡检时 | |
注: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数量、性能参数、更换周期企业可根据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和实际的使用情况制定。 |
非本岗位作业人员进入该岗位作业场所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参照上表相应岗位。
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的培训,佩戴的监督力度,使作业工人能够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4 应急救援
拟建项目如一旦发生泄漏事故、操作不当等,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烷、氯化氢、氢氧化钠可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发生中毒、窒息、腐蚀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因此,拟建项目应做好应急救援,降低急性危害发生的风险。
4.4.1 应急救援预案
拟建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结合拟建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拟建项目除了总预案外,还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应包括:
a)氨、硫化氢中毒专项预案;
b)氯化氢、氢氧化钠腐蚀事故专项预案;
c)沼气泄漏专项预案;
d)高温中暑专项预案;
e)检维修作业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f)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4.4.2 应急救援设施
拟建项目应参考下述内容完善拟建项目应急救援设施。
4.4.2.1现场设施
a)报警仪设置
拟建项目应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确保有效防护范围,设置有效的报警阈值。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与通风联锁。针对拟设置情况,补充报警仪设置,见表4-6。
表4-6 报警仪补充设置建议
序号 | 设置场所 | 报警仪 |
1 | 卸料除杂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 |
2 | 破碎分选制浆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 |
3 | 油水分离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 |
4 | 厌氧发酵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 |
5 | 沼气脱硫、净化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 |
6 | 除臭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 |
7 | 锅炉房 | 硫化氢、氨、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 |
8 | 污水处理站 | 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 |
9 | 巡检过程 | 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个人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
拟建项目报警仪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一种物质,优先选择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
2)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3)检测报警点应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报警点。
4)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设置预报值、警报值、高报值,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值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预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a)冲淋洗眼器
拟建项目在可能发生泄漏、存在有毒或腐蚀性物料的作业场所、设置应急冲淋洗眼器,针对拟设置情况,冲淋洗眼器补充设置建议见表4-7。
表4-7 冲淋洗眼器补充设置建议
序号 | 设置场所 |
1 | 卸料除杂作业岗位 |
2 | 破碎分选制浆作业岗位 |
3 | 油水分离作业岗位 |
4 | 厌氧发酵作业岗位 |
5 | 固液分离作业岗位 |
6 | 沼液处理作业岗位 |
7 | 沼渣处理作业岗位 |
8 | 沼气脱硫、净化作业岗位 |
9 | 污水处理站 |
拟建项目冲淋洗眼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数量应满足其服务半径小于15m的要求,洗眼器和冲淋设备应该安装在危险源头的附近,在10s内能够快步到达洗眼器和冲淋设备的区域范围,同时应安装在和危险源同一水平面上,应避免上下楼梯或者斜坡、拐弯,最好能够直线到达,避免越层救护。设备至少要有3个方向的工作的位置,周边无障碍物,以便迅速使用。
2)出水温度15-37℃。为使出水温度达到温和的要求,最简单的方法是将供水分为冷水和热水系统,再安装一个混水阀,使混合后的水温达到正常的需要。
3)使用的水源应为饮用水或相当于饮用水水质,采用自来水等清洁水源即可,一般直接连接到供水管网,能够满足应急使用时大量水源的需求。应使供水管路与其他管路分开,以免受到污染。
4)洗眼器和冲淋设备最少每周启动一次,查看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减少在停滞的供水管线中沉淀物积聚的机会和微生物危害成长的可能。
b)事故通风
拟建项目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通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针对拟设置情况,补充事故通风设置,见表4-8。
表4-8 事故通风设置建议
序号 | 设置场所 | 存在危害因素 | 事故通风 |
1 | 卸料除杂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 |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
2 | 破碎分选制浆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 |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
3 | 油水分离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 |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
4 | 除臭作业岗位 | 氨、硫化氢 |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
5 | 锅炉房 | 硫化氢、氨 |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
6 | 污水处理站 | 氨、硫化氢、氯化氢 |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
拟建项目事故通风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2)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事故通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通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有害物质散发量可能最大的地点。当事故发生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m~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且对于可燃气体和蒸汽,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4)事故通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事故通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尚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5)散发有毒有害物质设备的尾气必须经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大气。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高度。
c)密闭空间作业
建设单位注意拟建项目存在的密闭空间作业(如:进入罐、炉等容器类设备维修)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对于密闭空间作业应双人或更多人操作,至少一人值守,其他人员作业,作业前应探明氧含量等;进入前应对场所进行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内作业。
4.4.2.2厂内内部救援
拟建项目应根据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救援药箱,并对应急救援器材和应急救援药品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拟建项目拟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见表4-9,应急救援药箱内存放的急救药品见表4-10。
表4-9 应急救援器材明细表
序号 | 应急救援器材名称 | 数量 |
1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根据技术防护人员人数确认 |
2 | 空气呼吸器 |
表4-10 急救药箱内用品配备建议
序号 | 名称 | 储存数量 | 用途 |
1 | 医用酒精 | 1瓶 | 消毒伤口 |
2 | 新洁尔灭酊 | 1瓶 | 消毒伤口 |
3 | 过氧化氢溶液 | 1瓶 | 清洗伤口 |
4 | 0.9%的生理盐水 | I瓶 | 清洗伤口 |
5 | 2%碳酸氢钠 | l瓶 | 处置酸灼伤 |
6 | 脱脂棉花 | 2包 | 清洗伤口 |
7 | 脱脂棉签 | 5包 | 清洗伤口 |
8 | 中号胶布 | 2卷 | 粘贴绷带 |
9 | 绷带 | 2卷 | 包扎伤口 |
10 | 剪刀 | 1个 | 急救 |
11 | 锤子 | 1个 | 急救 |
12 | 医用手套、口罩 | 按实际需要 | 防止施救者被感染 |
13 | 烫伤软膏 | 2支 | 消肿/烫伤 |
14 | 保鲜纸 | 2包 | 包裹烧伤、烫伤部位 |
15 | 创可贴 | 8个 | 止血护创 |
16 | 伤湿止痛膏 | 2个 | 淤伤、扭伤 |
17 | 冰袋 | 1个 | 淤伤、肌肉拉伤或关节扭伤 |
18 | 止血带 | 2个 | 止血 |
19 | 三角巾 | 2包 | 受伤的上肢、固定敷料或骨折处等 |
20 | 高分子急救夹板 | 1个 | 骨折处理 |
21 | 眼药膏 | 2支 | 处理眼睛 |
22 | 洗眼液 | 2支 | 处理眼睛 |
23 | 防暑降温药品 | 5盒 | 夏季防暑降温 |
24 | 体温计 | 2支 | 测体温 |
25 | 急救、呼吸气囊 | 1个 | 人工呼吸 |
26 | 雾化吸入器 | 1个 | 应急处置 |
27 | 急救毯 | 1个 | 急救 |
28 | 手电筒 | 2个 | 急救 |
29 | 急救使用说明 | 1份 | - |
4.4.2.3厂外部救援
根据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就近选择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外部应急救援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合作协议,一旦发生紧急事故,可以及时送往协议医院对工人进行抢救治疗。
4.5 健康监护和卫生保健
拟建项目应加强对拟建项目职业健康监护;针对各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组织生产工人进行健康监护。
4.5.1 健康监护
拟建项目健康监护应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拟建项目健康监护应委托具有职业性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进行。
拟建项目职业性健康监护应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随访检查。对于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相关异常人员应及时做好复查工作,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人员应及时告知其本人去综合医院复查,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应及时提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病人应给予治疗等处置。
表4-11 拟建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岗位/工种 | 工作场所及工作内容 |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 |
卸料及进料 | 负责对卸料及进料操作。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分选及制浆 | 负责对分选及制浆操作。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高温、噪声 |
油水分离 | 负责对油水分离操作。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厌氧发酵 | 负责对厌氧发酵操作。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沼气纯化 | 负责对沼气纯化操作。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氧化铁、硫化铁、噪声 |
固液分离 | 负责对固液分离操作。 | 甲烷、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噪声 |
锅炉 | 负责对锅炉操作。 | 硫化氢、氨、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二氧化氮、高温、噪声 |
污水处理站 | 负责对污水处理站操作。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其他粉尘、氯化氢、氢氧化钠、次氯酸钠、噪声 |
机械 | 主要对生产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和维护。 | 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甲基硫、砂轮磨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工频电场、电焊弧光、噪声及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 |
注:1)体检人数依岗位的实际定员人数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体检率应达到100%;2)各岗位体检项目由体检机构根据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执行。 |
拟建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见F6章节。
4.5.2 卫生保健
拟建项目在夏季高温作业期间,应定期供应含盐的清凉饮料;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尽量缩短中午工作时间。
每年夏季高温作业前,应组织生产工人进行健康监护,对职业禁忌证患者及时转岗。
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对高温作业采取综合措施,对高温危害进行控制与防护。
4.6 施工期组织管理、防护措施及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措施
4.6.1施工期组织管理
a)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拟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并签订职业病防护相关合同。
b)拟建项目施工过程如实行总承包或分包,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c)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参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
4.6.2 施工期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措施
拟建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噪声、振动、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a)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设备组合,避免同一时间使用大量高噪声设备,加强现场管理,禁止人员大声喧哗,在现场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禁止进出车辆鸣笛。
b)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低噪的切割、钻孔等设备;对于闲置的设备,应避免其运行;同时,使用的过程中应注意对设备经常进行检修,防止因零件损坏而造成强烈噪声。
c)为工人发放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4.6.3 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建议
a)施工时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b)应采取的防噪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代替高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取隔声、消声、隔振降噪等措施,尽量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尽可能减少高噪声设备作业点的密度;高噪声施工场所应为作业工人配备护耳器,减少作业时间。
c)应采取的防振措施:加强施工工艺、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风动工具的金属部件改用塑料或橡胶,或加用各种衬垫物,减少因撞击而产生的振动。手持振动工具应安装防振手柄,劳动者应戴防振手套;减少手持振动工具的重量,改善手持工具的作业体位,防止强迫体位;采取轮流作业方式,减少劳动者接触振动的时间。
4.7 补充建议
a)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机构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提出的补充措施加以完善,确保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实行自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自行组织评审后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b)拟建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投产后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使拟建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以达到防治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c)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d)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相关部门批复后,如果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改变,应对改变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e)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51号令)的要求,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未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f)建设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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