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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正大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16-12-13 浏览量: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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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ZP2016-013

评价类别

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长沙正大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报告编制人

王洁蓉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长沙正大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龙洋

项目地理位置

衡阳市衡南县咸塘镇花江村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场调查人员

王洁蓉、张敏元、李润环

调查时间

2016615

建设单位陪同人

龙洋

采样检测人员

张敏元、李润环

建设单位陪同人

龙洋

采样检测时间

201674-201676

评审专家

邹观湘、贺性鹏、唐文清

评审时间

2016831

 

二、单位简介

长沙正大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坐落在衡南县咸塘镇花江村,主要从事饲料的生产与销售,占地面积81337m2,始建于1994年,1996年正式投产,由于当时市场需求量少,该公司于2003年停产;2013年,为满足市场需求,用人单位将停产的原有生产线整顿并扩建后恢复生产;三班满负荷运行时,设备生产能力可达每年18万吨;目前只有一班作业,年生产量为6万吨。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评价单元

生产环节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单元

原料接收及储存系统

谷物粉尘、噪声

粉碎系统

去杂除铁

噪声

粉碎

谷物粉尘、噪声

配料及混合系统

谷物粉尘、噪声

制粒系统

制粒

谷物粉尘、噪声、高温

冷却

谷物粉尘、噪声

破碎

谷物粉尘、噪声

筛分

谷物粉尘、噪声

包装系统

谷物粉尘、噪声

辅助单元

供电

配电设备运行中产生

工频电场

供气

空压机等设备运行产生

噪声

供热

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

煤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高温

贮运

原料装卸、叉车运输

谷物粉尘、噪声

品管

化验过程中使用

四氯化碳、甲醇、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

维修

砂轮机、电焊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

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紫外辐射、噪声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检测点

CTWALEX,8h检测

检测点数

超标点数

检测点数

超标点数

化学有害因素

谷物粉尘

13

3

7

3

煤尘

2

0

1

0

二氧化硫

2

0

1

0

氮氧化物

2

0

1

0

一氧化碳

2

0

1

0

物理因素

噪声*

17

-

10

3

工频电场*

1

0

-

-

高温

2

0

-

-

注:表中标注*的为等效连续平均强度的概念。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平面布局和设备布局

符合

-

2、建筑卫生学

基本符合

部分岗位照明不足

3、职业病危害因素

不符合

投料工、卸料工、打包员岗位谷物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制粒员、仓顶员、打包员岗位噪声LEX,8h检测结果超标。

4、职业病防护设施

不符合

原料库投料口、成品库打包处除尘设施效果不佳。

5、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

6、职业健康监护

不符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体检率不足100%;入职体检和大部分接害人员在岗体检没有岗位针对性,不是职业病健康体检;未把外包工列入体检范围;未依照规定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中既往病史、职业史信息不完善。

7、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

符合

-

8、辅助用室

符合

-

9、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

1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基本符合

制度制定时间较晚,执行记录有欠缺

11、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基本符合

锅炉房未设置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相关的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13、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不符合

还未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

不符合

既往未开展职业卫生评价

依据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用人单位属农副产品加工业,细分为饲料加工,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较重类。

 


 

建议

1 、组织管理

a)用人单位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检测结果若发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控制措施;将定期检测结果存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b)用人单位今后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和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

c)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GBZ 158-2003要求,在锅炉房设置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相关的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2、工程技术

a)粉尘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因素之一,投料、配料、制粒等岗位是粉尘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建议用人单位改善以下几点不足,做好粉尘防治工作:①加强防尘设施性能改进,及时维修和更换防尘效果不佳的设备②定时清扫冲洗车间地面,避免二次扬尘;③经常检修设备及管道的密闭性,防止粉尘跑、冒、漏。

b噪声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另一关键控制因素,建议用人单位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时刻关注新工艺、新设备,从源头上控制噪声强度;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照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噪声耳塞,通过个体防护,达到相关要求。

c加强主车间中控室、辅料调制房等作业场所的采光照明。

 

3、健康监护

a)用人单位未将外包人员纳入体检范围,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将外包工纳入体检计划安排。

b)用人单位应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去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项目要针对各岗位接害因素进行,体检岗位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可参见附件I

c)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49号)第十九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转换岗时的体检记录和汇总资料;职业禁忌的处理情况;职业病人的诊治情况;作业人员劳动制度及其调整情况;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建立一人一份档案。

 

4、个体防护

a)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并指导作业人员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b)建议用人单位为锅炉房作业人员佩备防尘毒复合型口罩。

c)应指导员工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更换,确保防护用品有效性。

 

5、 持续改进性建议

a)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职业病危害企业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规定要求,将此次现状评价报告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b)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不断学习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在今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更新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执行,细化、完善相关的执行记录,完善相关档案。

c)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定期更换。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d)建议用人单位加强通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进行告知,每年对新进员工或在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培训;尤其是对上岗前的劳动者以及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

 

6、预防性建议

a)如今后因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有变化而导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及因作业人员生产制度、接触时间等接触情况变化导致接触浓度或强度变化使职业病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b)如今后进行项目建设,应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c)对于今后职业健康体检中可能发现的疑似职业病应及时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对于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给予治疗等处置。对于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相关异常人员应及时做好复查工作。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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