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安名皓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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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 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 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 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三)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第四条、 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co、苯并芘(BaP)、二氧化硫、co2、氮气、硫化氢等毒物和煤尘、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第五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七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第八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第九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条、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按公司 HSE 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上一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下一条: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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