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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甘溪镇强民建材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21-07-22 浏览量: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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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ZP-2021-016
评价类别
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澧县甘溪镇强民建材厂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报告编制人
邓晨俊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澧县甘溪镇强民建材厂
建设单位联系人
曹永建
项目地理位置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甘溪镇古北村二十二组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澧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现场调查人员
邓晨俊
调查时间
2021.4.25
建设单位陪同人
曹永建
采样检测人员
祝健、张敏元
建设单位陪同人
曹永建
采样检测时间
2021.5.13~5.15
评审专家
盛兴旺、何丽萍、宁
评审时间
2021.6.7
 
 
 
 
 
 
 
 
二、单位简介
1.企业名称
澧县甘溪镇强民建材厂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企业类型
该用人单位属于B类采矿业第10大类非金属矿采选业1011小类“石灰石、石膏开采”
3.生产产品及企业规模
用人单位于20193月成立,产灰岩矿碎石约30万
4.生产运行状况
用人单位投产至今运行状况正常,根据企业反馈,目前未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运行状况良好。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存在部位
接触岗位
化学有害因素
石灰石粉尘
铲装作业、挖掘机采剥作业、炮机作业、穿孔作业、运输作业、破碎、设备巡检作业、放料作业、过磅称重作业、采区巡检作业
炮机操作工、潜孔钻操作工、挖机操作工、铲车操作工、破碎操作工、装车工、 装载车司机、磅房操作工、安全员
电焊烟尘
维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锰及其化合物
维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氮氧化物
维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一氧化碳
维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物理有害因素
噪声
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产生噪声危害
炮机操作工、潜孔钻操作工、挖机操作工、铲车操作工、破碎操作工、装车工、装载车司机、安全员
紫外辐射
维修岗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工频电场
配电设施检修作业
配电房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定点检测
CTWA及LEX,8h检测
CTWA及LEX,8h检测合格率
检测
点数
超标
点数
检测
数量
超标
数量
1
化学因素
石灰石粉尘
(总尘)
9
0
9
0
100%
2
石灰石粉尘
(呼尘)
9
0
9
0
100%
3
物理因素
噪声
8
1
8
1
87%
注:表中标注*的为等效连续平均强度的概念。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基本符合
1、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为南风,用人单位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向,不满足要求;
2、综合楼与辅助用室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满足要求;
2.设备布局
符合
/
3、建筑卫生学
符合
/
4.职业病危害因素
基本符合
1、破碎操作工岗位噪声超标;
5.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1、破碎车间的破碎操作工噪声强度超标,锤式破碎机与振动筛设置虽有隔声罩,但实际降噪效果不佳;
6.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1、用人单位委托民爆公司爆破员负责爆破,爆破时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易导致急性中毒的化学物质;
2、用人单位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是缺少炮烟中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职业健康监护
不符合
1、2020年度,用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体检率<100%,不能满足要求;
2、未组织维修工进行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电焊烟尘、紫外辐射(紫外线)职业健康体检,3、未组织接触高温的职工进行高温职业健康体检;
4、未组织2例需复查噪声人员进行复查。
8.个人防护用品
不符合
1、经本次检测用人单位噪声等效升级≥80dB的岗位有5个,且均未配备护听器;
9.辅助用室
符合
/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基本符合
1、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1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基本符合
1、现场职业卫生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够完善。
14.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
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基本符合
1、用人单位制订了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但未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本厂职业病危害项目。
16.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
/
1.总体布局
基本符合
1、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为南风,用人单位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向,不满足要求;
2、综合楼与辅助用室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满足要求;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用人单位属于B类采矿业第10大类“非金属矿采选业”第1011小类“石灰石、石膏开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等要求,结合该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理化性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时间、频次等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属于B类“采矿业”B10“非金属矿采选业”第四小类“石棉、石英砂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
序号
项目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建议
1. 
总体布局
1.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为南风,用人单位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向,不满足要求;
2、综合楼与休息室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满足要求。
1、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艺、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将生产区设置在厂区北侧,若无法做到的情况下,建议非生产区在生产作业时关闭门窗,尽可能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影响。
2.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破碎操作工岗位噪声超标;
1、建议用人单位将产生高强度噪声的锤式破碎机和振动筛增加吸声、隔声、阻尼降噪设施;
3. 
职业病防护设施
1、破碎车间的破碎操作工噪声强度超标,锤式破碎机与振动筛设置虽有隔声罩,但实际降噪效果不佳;
4. 
应急救援设施
1、用人单位委托民爆公司爆破员负责爆破,爆破时产生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易导致急性中毒的化学物质;
2、用人单位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是缺少炮烟中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建议在露天采场旁设置洗眼器,并补充氧气呼吸器、氧气袋、防毒面具等应急救援设施;
2、建议补充炮烟中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个人防护用品
1、经本次检测用人单位噪声等效升级≥80dB的岗位有5个,且均未配备护听器;
 
1、根据《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WS/T 4276-201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2009)要求,用人单位应为接触噪声的劳动者按GB/T 23466的规定,确定是否使用护听器及护听器的选型等。应提供三种以上护听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噪声强度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 dB(A)的劳动者选用;
护听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85 dB(A)时,劳动者应佩戴护听器进行听力防护;
②职业暴露的噪声强度等效声级<85 dB(A)时,若劳动者有佩戴护听器的要求时,宜为其提供适合的护听器;
③有短时间进入噪声作业场所的要求时,若不能确定停留时间或噪声强度的,劳动者应佩戴有效声衰值足够的护听器;
6. 
职业健康监护
1、2020年度,用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体检率<100%,不能满足要求;
2、未组织维修工进行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电焊烟尘、紫外辐射(紫外线)职业健康体检,
3、未组织接触高温的职工进行高温职业健康体检;
4、未组织2例需复查噪声人员进行复查;
1、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定期组织接触石灰石粉尘、噪声、高温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后职业健康体检;
2、建议用人单位组织维修工进行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电焊烟尘、紫外辐射(紫外线)职业健康体检;
3、建议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第十七条的要求,针对需要复查的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7. 
职业病危害告知
1、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
1、建议在厂区内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告栏内容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1、现场职业卫生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够完善
1、更换厂区内已经模糊看不清的告知卡;
2、在生产区域内设置“佩戴护听器”、“小心噪声”警示标识;
3、在破碎与成品车间设置“佩戴防尘口罩”、“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9.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用人单位制订了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但未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本厂职业病危害项目。
1、建议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等相关规定,在本现状评价报告完成后,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或登录https://www.zybwhsb.com/进行网上申报。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附专家组意见扫描件)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监管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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