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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鑫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21-07-22 浏览量: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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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ZP-2021-012
评价类别
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澧县鑫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报告编制人
熊能垚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澧县鑫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曹永国
项目地理位置
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金罗镇界溪河村八组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澧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现场调查人员
熊能垚
调查时间
2021.5.6
建设单位陪同人
曹永国
采样检测人员
张敏元、祝健
建设单位陪同人
曹永国
采样检测时间
2021.5.13~5.15
评审专家
盛兴旺、何丽萍、宁剀琦
评审时间
2021.6.5
 
 
 
 
二、单位简介
1.企业名称
澧县鑫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 企业类型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用人单位的产品类型,用人单位行业属于“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C3012)”。
3.生产产品及企业规模
用人单位于2017年08月23日成立,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年产石膏粉9000吨,产品主要用于生产装饰材料如石膏板、石膏角线等。
4.生产运行状况
用人单位投产至今运行状况正常,根据企业反馈,目前未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运行状况良好。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存在部位
接触岗位
化学有害因素
石膏粉尘
铲装作业破碎作业、炒粉作业、打包作业、背袋作业、窑炉烧制
铲车上料破碎岗位炒粉岗位打包岗位背袋岗位窑炉岗位
煤尘
铲装作业
铲车煤上料
二氧化硫
窑炉烧制
窑炉岗位
一氧化碳
窑炉烧制
窑炉岗位
电焊烟尘
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锰及其化合物
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一氧化碳
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氮氧化物
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物理有害因素
噪声
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产生噪声危害
铲车上料破碎岗位炒粉岗位打包岗位背袋岗位窑炉岗位
高温
窑炉烧制过程中产生高温
炒粉岗位、窑炉岗位
紫外辐射
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工频电磁场
配电设施检修作业
配电房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定点检测
CTWA及LEX,8h检测
CTWA及LEX,8h检测合格率
检测
点数
超标
点数
检测
数量
超标
数量
1
化学因素
煤尘(总尘)
1
0
1
0
100%
2
煤尘(呼尘)
1
0
1
0
100%
3
石膏粉尘(总尘)
5
0
5
0
100%
4
石膏粉尘(呼尘)
5
0
5
0
100%
5
二氧化硫
1
0
1
0
100%
6
一氧化碳
1
0
1
0
100%
7
物理因素
噪声
6
0
6
0
100%
8
高温
2
0
2
0
100%
注:表中标注*的为等效连续平均强度的概念。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序号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
总平面布局和设备布局
基本符合
1、用人单位非生产区布置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非生产区办公室布置在厂区东部
2、设备密闭性差,导致大量易散扬尘造成污染。
3、用人单位窑炉运行过程产生高温,因窑炉邻近炒粉工序,也受到高温热源影响,但炒粉、窑炉工位未设置防高温危害相关防护措施。
4、用人单位夏季为员工提供清凉饮料并减少高温作业时间,但未为炒粉工、窑炉工配备相关防高温防护用品。
2
建筑卫生学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炒粉工位设置了局部通风除尘设施,但通风除尘效果不佳。
3
职业病危害因素
符合
/
4
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炒粉工位、窑炉工位未设置防高温危害相关防护措施。
5
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
6
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符合
1.用人单位组织接触石膏粉尘、煤尘、噪声的部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但人数仍有欠缺,并未对接触高温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粉尘体检率为62.5%,噪声体检率为62.5%,体检率不足。体检项目未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
2.用人单位未组织机修工进行上岗前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不符合要求。
3.用人单位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员工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要求。
7
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配备的防护用品类型不足、未为破碎岗位配备防护耳塞。
8
辅助用室
符合
/
9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配备的管理人员为兼职管理人员,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的要求。
10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
11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基本符合
未设置粉尘、噪声、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12
职业病危害告知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未在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等内容。
13
职业卫生培训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但未保留相关培训记录,需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及相关培训记录存档。
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不符合
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15
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
符合
/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本项目属于目录中第三大类“制造业”中第(十八)项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第2小项C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建设项目;综合用人单位的产品类型,结合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理化性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时间、频次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分类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总平面布局和设备布局
1、用人单位非生产区布置与生产区分开布置,非生产区办公室布置在厂区东部
2、设备密闭性差,导致大量易散扬尘造成污染。
3、用人单位窑炉运行过程产生高温,因窑炉邻近炒粉工序,也受到高温热源影响,但炒粉、窑炉工位未设置防高温危害相关防护措施。
4、用人单位夏季为员工提供清凉饮料并减少高温作业时间,但未为炒粉工、窑炉工配备相关防高温防护用品。
1、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艺、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将生产区设置在厂区南侧,若无法做到的情况下,建议非生产区在生产作业时关闭门窗,尽可能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影响。2、建议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加强设备密闭性,防止粉尘扩散。
3、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开最高气温,缩短工作时间;
4、夏季为员工提供清凉饮料,配备应急药箱,应急药品包括酒精棉球、医用脱脂纱布、藿香正气水、医用纱布等。
5、为高温作业工人配备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的工作服。
建筑卫生学
用人单位炒粉工位设置了局部通风除尘设施,但通风除尘效果不佳。
建议用人单位对通风除尘设施应经常维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炒粉工位、窑炉工位未设置防高温危害相关防护措施。
1.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开最高气温,缩短工作时间;
2.夏季为员工提供清凉饮料,配备应急药箱,应急药品包括酒精棉球、医用脱脂纱布、藿香正气水、医用纱布等;
3.为高温作业工人配备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的工作服。
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组织接触石膏粉尘、煤尘、噪声的部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但人数仍有欠缺,并未对接触高温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粉尘体检率为62.5%,噪声体检率为62.5%,体检率不足。体检项目未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
2.用人单位未组织机修工进行上岗前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不符合要求。
3.用人单位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员工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符合要求。
建议公司根据表8.1-1及表8.2-1中内容,完善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禁忌证人员做进一步检查。
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
用人单位配备的防护用品类型不足、未为破碎岗位配备防护耳塞。
建议用人单位将为破碎工配发的3M1270耳塞。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配备的管理人员为兼职管理人员,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的要求。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未设置粉尘、噪声、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设置粉尘、噪声、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职业病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未在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等内容。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在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等内容。
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但未保留相关培训记录,需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及相关培训记录存档。
建议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建议用人单位在本次评价结束后,根据评价内容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附专家组意见扫描件)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监管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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