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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隆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含铅废渣再生回收整合搬迁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量: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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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YP-2020-010
评价类别
评价
项目名称
湖南金隆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含铅废渣再生回收整合搬迁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编制人
肖琳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湖南金隆再生金属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张文斌
项目地理位置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大市镇敖山村大市循环经济工业园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耒阳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现场调查人员
肖琳
调查时间
202012
建设单位陪同人
张文斌
采样检测人员
建设单位陪同人
采样检测时间
评审专家
李佐芬贺平安、戴贵生
评审时间
2021年2月08
二、单位简介
湖南金隆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前身为耒阳市安源再生有色金属福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公司”)。
安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以外购含铅废渣为原料采用烧结、鼓风炉熔炼工艺生产粗铅的民营企业。根据《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实施方案》、《耒阳市重金属污染“十二五”综合防治实施方案》,耒阳市人民政府要求“安源公司于 2015 年年底之前完成整合搬迁工作的同时,立即关停淘汰现有厂区内的粗铅生产线……”,2014年5月26日安源公司取得了省环保厅环评批复(湘环评[2014]52号),2018年11月19日获得衡阳市环保局建设内容变更批复(衡环函[2018]186号),2019年1月18日变更实施主体的申请报告获得衡阳市环保局的批准,安源公司更名为湖南金隆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本项目整合耒阳市6家小型粗铅冶炼回收企业(安源再生有色金属福利有限公司、泰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衡阳市德隆冶炼有限公司、金东冶炼公司、金磊冶炼公司、中南冶化公司),并淘汰现有厂区粗铅生产线,搬迁至耒阳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目前,湖南金隆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含铅废渣再生回收整合搬迁项目处于设计阶段,尚未开工建设。
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评价
单元
子单元
职业病危害
因素
产生原因
主要存在地点/岗位
生产单元
配料及制团车间子单元
铅尘、砷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硅、粉尘、煤尘、噪声
原材料中含有多种有色金属,装料、卸料时产生大量含铅粉尘、传输、风干时等过程中产生
装载机、皮带传输机、风干场等岗位
还原熔炼子单元
铅烟、铅及其化合物、氧化铅、砷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铋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铟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镁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硅、钙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酸雾、煤尘、噪声、高温
熔炼炉两侧的加料口密闭不好,会产生大量含铅烟尘。沉淀分离、水淬等过程中,均会产生大量铅尘、铅烟。加料、捞碴、搅拌等操作过程中,敞露的铅液面大量挥发铅蒸气。在加硫脱铜作业过程中还产生二氧化硫气体。
投料口、排渣口、操作工车间检查
 
双氧水制酸子单元
双氧水、二氧化硫、硫酸雾、铅烟。高温、辐射热和噪声。
 
双氧水制酸采用双氧水作为氧化剂氧化二氧化硫被双氧水氧化吸收成稀硫酸,
双氧水制酸车间
公辅
单元
给排水
噪声
水泵运行
水泵旁
供电
工频电场
变压器、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变配电过程
变配电所
维修
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 电焊弧光、噪声、臭氧
电焊、打磨等维修设备维修过程
维修作业现场
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
受维修作业的环境影响
维修作业现场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论
1.1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和工艺设备布局能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1.2 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并结合相关文献,综合分析认为,拟建项目可能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铅烟、铅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铋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铟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镁及其化合物、钙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酸雾、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硅。
物理因素:高温、辐射热、噪声。
其它粉尘:煤尘。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拟建项目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细分可归为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铅锌冶炼,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严重类。结合拟建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接触人员、接触时间及防护措施情况及该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分析考虑,本次评价将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判定为严重类
1.3拟建项目自动化、机械化程度较高,拟采取的预防尘、毒及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基本满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要求。
1.4 拟建项目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可按本报告书4 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章节落实后满足职业卫生的需要。
1.5拟建项目拟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体系。拟投入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能够满足该公司职业病防治的需要,按本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建议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体系后满足职业卫生的需要。
1.6 拟建项目辅助用室根据人员情况设置后,能够满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要求。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在初步设计和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时,在采取相关设计资料中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对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防制补充措施的要求及建议严格落实到位,并在项目运行时认真实施,加强日常监管的前提下,拟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a)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书存档备查。
b)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因此,建设单位在进行下一步设计时应将本报告作为设计的参考依据之一,在采取拟建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同时,参考本报告书F3章节类比企业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第4章提出的补充措施,结合拟建项目设计情况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c)拟建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投产后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使拟建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以达到防治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d)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要求,拟建工程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耒阳市卫生监督部门申报。
e)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17〕第90号令)的要求,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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