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 HAOHYP-2020-005 | 评价类别 | 预评价 |
项目名称 | 道县道辉鞋材有限公司年生产650万双鞋材加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报告编制人 | 李三定 |
评价单位 | |
建设单位 | 道县道辉鞋材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伍雪玲 | 项目地理位置 | 湖南永州市道县道辉工业园富园四路北 |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 道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
现场调查人员 | 李三定 |
调查时间 | 2020年9月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伍雪玲 |
采样检测人员 | 无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无 |
采样检测时间 | 无 |
评审专家 | 李佐芬、贺平安、戴贵生 |
评审时间 | 2020年12月23日 |
二、单位简介
道县道辉鞋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其他制鞋业,鞋材生产及销售;鞋材贸易服务。道县道辉鞋材有限公司选址位于湖南永州市道县道辉工业园富园四路北(竟拍购入)。
三、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单元 | 工种/岗位 | 作业内容 | 存在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生产单元 | 裁切工 | 裁切 | 噪声、粉尘 |
刷胶工 | 刷胶 | 苯、甲苯、二甲苯、丁酮、乙酸乙酯等 |
印刷工 | 丝网印刷 |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环己酮等 |
洗版工 | 洗版 |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环己酮、甲乙酮等 |
高周波工 | 高周波 | 噪声、高频电磁场、高温 |
针车工 | 针车 | 噪声、粉尘 |
冷压工 | 平烫冷压 | 噪声 |
热压工 | 平烫热压 | 噪声、苯、甲苯、二甲苯、丁酮、乙酸乙酯、高温等 |
包装工 | 包装 | 噪声 |
公辅单元 | 巡检工 | 配电间 | 工频电磁场 |
维修工 | 检维修 | 噪声、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氮氧化物、紫外辐射等 |
巡检工 | 空压站 | 噪声 |
巡检工 | 危化库 |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丁酮、环己酮等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无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论
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该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粉尘、苯、甲苯、二甲苯、丁酮、环己酮、乙酸乙酯、高温、高频电磁场、工频电磁场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职业紧张、视觉疲劳和强制体位等。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水泥尘、电焊烟尘、苯及苯系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线、噪声、粉尘(矽尘)、高(低)温等。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规定,该公司作业场所属于第二大类“制造业”的第七小类“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中的“制鞋业”,结合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接触人数及其危害程度等综合分析,评价组认为该公司作业场所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进行管理。
2.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根据拟建项目相关工程分析等:拟建项目正常运行时需重点防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粉尘、苯、甲苯、二甲苯、丁酮、环己酮、乙酸乙酯、高温、高频电磁场、工频电磁场等等操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和巡检人员。
3.综合结论
综合以上,该项目若能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全面落实相关措施,充分吸取现有企业和国内同行业类似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经验,并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一并实施和逐条落实,加强职业病防护、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管理、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等,该项目就职业卫生基本可行。
建议:
在对拟建项目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资料中职业卫生防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从组织管理、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中所列降低或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外,综合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供设计单位在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时采纳。
1.组织管理措施与建议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订生产操作规程,执行公司的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做好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做好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建立统一台帐,定期维护与保养。
2):职业病危害告知。建议按下表的告知种类履行告知义务。
职业病危害告知履行一览表
序号 | 告知方式 | 告知内容 | 设置地点或告知形式 | 依据 |
1 | 公告栏 | 办公区域: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 办公区域或装置、车间入口的醒目位置。 | 47 号令第15条;111 号文第16条。 |
2 | 警示标识 | 各种危害因素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性标识。 | 在生产车间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 | GBZ158-2009 第 4、7条;111号文第12、13条。 |
3 | 告知卡 |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 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 存在噪声、粉尘、毒物、高温等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 GBZ158-2009 第 6 条;111号文第16 条。 |
4 | 中文警示说明 | 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存在使用化学用品的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 《职业病防治法》第 25、29 条;111 号文第 17 条。 |
5 | 合同告知 | 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 劳动合同。 | GBZ/T225-2010(4.6.2)、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GBZ/T225-201 0(4.6.3)。 111 号文第 6、 7、8 条。 |
6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 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 书面( 或适当方式)。 | GBZ/T225-2010(4.6.8)、GBZ/T225-2010(4.6.7)、 《职业病防治法》第 36 条。 |
3):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试生产的30-180天内,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并将验收情况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竣工验收完成30天内向监督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每年一次)检测与评价,每三年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范围应覆盖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工种(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
5):职业健康监护
建议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定期对接触溶剂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噪声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应符合GBZ188-2014的要求,不要有缺项,体检周期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需复查的作业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复查,离职员工做离岗后体检,并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将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管理、工伤保险等费用纳入职业卫生专项投资中。
2.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建议
1):加强防毒、防噪措施,在车间设置抽排风设施来防止有害因素聚积;并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尽量降低、合理安排劳动者接触时间,缩短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2):生产车间应设置新风系统,保证人均新风量≥30 m3/h,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
3):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装在单层厂房。
4):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布置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5):建设单位建成投产后,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6):建设单位建成投产后,对噪声、粉尘、高温、化学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要及时开展检测,若出现浓度或强度超标的岗位,应及时整改治理, 确保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能控制在接触限值范围内。
7)、针对拟建项目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可能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等,提出补充措施建议:
(1)、应先检测分析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的浓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方能进入作业;
(2)、遵守“先通风后进人,人不离通风”的原则;
(3)、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并为其配备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器、通讯、救援设备,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必要时,按规定佩戴适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器具。如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等;
(4)、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5)、应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参与检维修的全体人员,应对其进行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自救、互救、心肺复苏、个人防护用品(如空气呼吸器)使用的演练,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3.应急救援措施与建议
1)、设立紧急集合点和紧急疏散通道,应设置明确的应急撤离通道和标识,在休息室配备单班最多人数数量的防毒面具,并配备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急救箱应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有清晰的标识,急救箱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并定期更换;
2)、与相距较近的、具备救援技术能力与经验的医院签订医疗急救协议;
3)、通风设施应保证换气量和通风换气次数;
4)、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档案,定期对各种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有效性的检查,应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对不能正常运行的设备或仪器应及时维护检修;
5)、设置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专业组:安全环保组、现场抢救组、现场救护组、通讯组、生产保卫部、物资供应组、生活后勤、宣传报道组、气体防护组等。
4.个体防护措施与建议
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等相关要求,参照建设项目存在的作业环境,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类比检测结果,建议本建设项目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人员配备合格、高效的防尘、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噪耳塞或耳罩等,特别需加强应急条件下的个人防护用品。拟建项目作业人员均配备安全帽、手套、工作服、工作鞋等;
电工操作人员均配备:绝缘手套、防静电鞋、带电作业屏蔽服等;
焊接操作人员均配备:焊接面罩、焊接手套、焊接防护服等;另外在受限空间处配置空气呼吸器、防护手套、安全带等。管理人员在进入生产现场时应配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同时建设单位应进一步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以及检查、维护记录,并督促工人在接触职业病危害时坚持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妥善存放,定期予以维护或更换。
拟建项目个体防护装备的具体配备应在职业病危害设计选型确定.
5.辅助用室的配置
根据该项目的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理化性质,确定该项目车间卫生特征分级为3级,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车间应设浴室,每6人设置一个喷淋头;车间设置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每20~30人1个水龙头;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车间隔开,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车间过远,并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加50人增设1个蹲位,女厕所每15人设1个~2个蹲位,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加30人增设1个蹲位。
6. 职业健康监护措施与建议
1)、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岗位人员到位不足,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入职。
2)、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实施方案,委托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等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作业工人健康档案, 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资料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也不相同。对于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应综合考虑,统一安排。
4)、建设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受检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有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申请职业病诊断。对患有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对确诊的职业病应报告给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
7.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建议
拟建项目资料中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和中文说明未进行详细设计和说明。建议该项目在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时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工作场所各岗位设置各警示标示、指令标示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在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噪声、粉尘、毒物、高温、等相关警示说明,需设置“戴防尘口罩”“戴防毒口罩”等警告标识,“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预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