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安名皓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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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 HAOHYP-2018-015 | 评价类别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名称 | 盛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三万吨肉制品深加工建设项目(一期项目) | ||
报告编制人 | 吕保龙 | ||
评价单位 |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 | 盛美食品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张丽春 | 项目地理位置 | 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杨路以北,莲花路新湘液厂区以东 |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 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现场调查人员 | 吕保龙 | ||
调查时间 | 2018年8月30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张丽春 |
采样检测人员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 |
采样检测时间 | / | ||
评审专家 |
| ||
评审时间 | 2018年9月05日 |
二、 单位简介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条件改善,在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上有了新的变化,消费者出于自身健康的关心对肉类制品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肉制品的产量近年来有很大的发展,但总的说来我国肉类的人均消费量,特别是熟肉制品的消费量还是很低,尤其是经济较为落后的中小城市和广大的农村地区。因此肉类生产和肉制品生产仍然是我们较为长期的任务。而我国肉类制品可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类就是中国传统风味的中式肉制品,约有500多个名、特、优产品,其中一些产品,如肉脯、金华火腿、广式腊肠、南京板鸭、德州扒鸡、道口烧鸡等传统名特产品,早以蜚声国内外。所以,研发肉制品生产工艺并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韶山市是湖南乃至全国重要的肉制品加工基地。从市场需求来看,牛羊肉蛋白丰富,胆固醇较低,越来越受消费者青睐。韶山以生猪养殖,成为湖南乃至全国重要的肉制品生产加工基地,产品畅销国内外。现在,韶山生猪产业已经壮大成熟,全国远近闻名。广东真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始创于1991年,公司拥有现代休闲食品生产线40多条,是一家致力于专业生产休闲食品的科技型规模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有肉干制品、糕点饼食、糖果、海洋类休闲食品等,产品远销国内各地、香港、澳门、东南亚、中东、南美等国家和地区。湖南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猪养殖、收购、屠宰加工、仓储冷链、流通销售为一体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是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的主营产品猪分割肉、乳猪、二四号肉、中猪、大排、前排、肋排、前后健肉、三扒、五花。
为促进湖南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经韶山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韶山长盛真美食品有限公司协商,签署了企业入园合同。广东真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拟合资注册了韶山长盛真美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韶山长盛真美食品有限公司”从2017年7月3日起变更为“盛美食品有限公司”。盛美食品有限公司拟投资35000万元在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征地155亩,建设年产三万吨肉制品深加工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扩大当地畜禽肉原料的需求,带动养殖户5000多户,增加当地农民畜禽养殖户收入,同时又可吸收就业人员1000多户。
拟建项目分为2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包括1栋办公楼、1栋职工倒班公寓、1栋综合服务楼、1栋展览大楼、1栋1#组合车间、1栋锅炉房及水泵房、3栋门卫;二期建设包括1栋2#组合车间、2栋门卫。
三、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评价 单元 | 子单元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产生原因 | 存在 形态 | 主要存在 地点 |
热加工熟肉制品(培根、烟熏肉)单元 | 配料滚揉 | 噪声 | 滚揉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滚揉岗位 |
填模蒸煮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填模蒸煮 岗位 | |
噪声 | 填模机、蒸煮炉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
冷却脱模 | 噪声 | 填模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冷却脱模 岗位 | |
烟熏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干燥岗位 | |
有机酸、酚类化合物、羰基类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 | 烟熏过程 | 气态 | 烟熏岗位 |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预蒸煮岗位 |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蒸煮岗位 | ||
噪声 | 蒸煮锅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
切片 | 噪声 | 切片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切片岗位 | |
包装 | 噪声 | 真空封袋机、封口机、商标打码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包装岗位 | |
金属探测 | 噪声 | 金属探测器等设备运行 | - | 金属探测 岗位 | |
肉丸制品(火锅料理类)单元 | 解冻、 绞肉 | 噪声 | 绞肉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绞肉岗位 |
配料打浆 | 噪声 | 打浆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打浆岗位 | |
造粒 | 噪声 | 丸子成型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造粒岗位 | |
水煮、 成型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成型岗位 | |
包装 | 噪声 | 真空封袋机、封口机、商标打码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包装岗位 | |
金属探测 | 噪声 | 金属探测器等设备运行 | - | 金属探测 岗位 | |
大红肠工艺(腊肠)单元 | 解冻/ 绞制 | 噪声 | 绞肉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绞制岗位 |
配料斩拌/腌制 | 噪声 | 斩拌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斩拌岗位 | |
滚揉成陷 | 噪声 | 滚揉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滚揉成陷 岗位 | |
灌肠 | 噪声 | 灌肠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灌肠岗位 | |
蒸煮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蒸煮岗位 | |
噪声 | 蒸煮锅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
熏制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干燥岗位 | |
有机酸、酚类化合物、羰基类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 | 烟熏过程 | 气态 | 烟熏岗位 |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
包装 | 噪声 | 真空封袋机、封口机、商标打码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包装岗位 | |
冷却 | 高湿、低温 | 冷却过程 | - | 冷库 | |
金属探测 | 噪声 | 金属探测器等设备运行 | - | 金属探测 岗位 | |
酱板鸭工艺(酱卤肉制品)单元 | 烤制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烤制岗位 |
卤制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卤制岗位 | |
包装 | 噪声 | 真空封袋机、封口机、商标打码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包装岗位 | |
杀菌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杀菌岗位 | |
噪声 | 杀菌锅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
冷却入库 | 高湿、低温 | 冷却过程 | - | 冷库 | |
肠类制品单元 | 解冻/ 绞制 | 噪声 | 绞肉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绞制岗位 |
配料斩拌/腌制 | 噪声 | 斩拌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斩拌岗位 | |
灌注 | 噪声 | 灌肠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灌肠岗位 | |
干燥冷却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干燥岗位 | |
包装 | 噪声 | 真空封袋机、封口机、商标打码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 - | 包装岗位 | |
金属探测 | 噪声 | 金属探测器等设备运行 | - | 金属探测 岗位 | |
公用辅助单元 | 供电 | 工频电场 | 变配电设备变配电过程 | - | 变配电房 |
供气 | 噪声 | 空气压缩机等设备运行 | - | 空压机房 | |
供热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 | 燃烧过程 | 气态 | 锅炉房 | |
高温 | 高温设备运行 | - | |||
噪声 | 燃气蒸汽锅炉等设备 运行 | - | |||
制冷 | 氟利昂、氨 | 制冷过程 | - | 制冷机房 | |
噪声 | 制冷机等设备运行 | -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无
四、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1)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和工艺设备布局能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2)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并结合类比现场,综合分析认为,拟建项目可能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有机酸、酚类化合物、羰基类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氟利昂、氨;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结合拟建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接触人员、接触时间及防护措施情况及该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分析考虑,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拟建项目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细分可归为屠宰及肉类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较重类。
(3)拟建项目机械化、半自动化程度较高,拟采取的防毒、防噪声等措施基本满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要求。
(4)拟建项目拟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但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拟投入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能够满足该公司职业病防治的需要,按本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建议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体系后满足职业卫生的需要。
(5)拟建项目辅助用室根据人员情况设置后,能够满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要求。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在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时,在采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设计资料中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对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防制补充措施的要求及建议严格落实到位,并在项目运行时认真实施,加强日常监管的前提下,拟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议
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机构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提出的补充措施加以完善,确保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b)拟建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投产后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使拟建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以达到防治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c)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d)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相关部门批复后,如果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改变,应对改变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e)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17〕第90号令)的要求,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未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f)建设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五、 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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