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安名皓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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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 HAOHZP-2018-011 | 评价类别 | 现状评价 |
项目名称 | 祁阳县远洋铸造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报告编制人 | 吕保龙 | ||
评价单位 |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 | 祁阳县远洋铸造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唐丙苼 | 项目地理位置 | 祁阳县观音滩镇八尺村 |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 祁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现场调查人员 | 吕保龙、张敏元 | ||
调查时间 | 2018年6月7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唐丙苼 |
采样检测人员 | 谭桥香、吉泽翔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唐丙苼 |
采样检测时间 | 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01日 | ||
评审专家 | 贺平安、吴成秋、戴贵生 | ||
评审时间 | 2018年9月25日 |
二、单位简介
祁阳县远洋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4年03月,位于祁阳县观音滩镇八尺村,厂区占地面积为30亩。是以生产矿山、机械、水电发电配件铸造件为主的铸造企业,远洋铸造现有生产规模为年产3000吨。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车间/部门 | 岗位/ 工种 | 定员(人) | 工作场所及工作 内容 |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接触方式 | 接触时间 |
制模 车间 | 制模工 | 3 | 负责将制模及修改模具。 | 木粉尘、噪声 | 直接接触 | 8h |
浇铸 车间 | 搅拌工 | 1 | 负责配料、混料。 | 矽尘、噪声 | 直接接触 | 8h |
造型工 | 5 | 负责造型。 | 矽尘、噪声 | 直接接触 | 8h | |
浇铸 车间 | 浇铸工 | 5 | 负责熔炼及浇铸。 | 金属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 | 直接接触 | 8h |
焊补工 | 2 | 负责补焊。 | 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紫外辐射、噪声 | 直接接触 | 8h | |
振壳工 | 1 | 负责脱壳。 | 矽尘、噪声 | 直接接触 | 8h | |
切割工 | 1 | 负责修整铸件。 | 其他粉尘、噪声 | 直接接触 | 8h | |
修整工 | 2 | 负责修整铸件。 | 砂轮磨尘、噪声 | 直接接触 | 8h | |
抛丸工 | 1 | 负责抛丸机操作。 | 矽尘、噪声 | 直接接触 | 8h | |
配电房 | 电工 | 1 | 配电房巡检。 | 工频电场 | 巡检接触 | 0.5h |
维修 车间 | 机修工 | 2 | 对设备进行检维修 | 砂轮磨尘、电焊烟尘、 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紫外辐射、噪声 | 直接接触 | 不定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 检测点 | CTWA或LEX,8h检测 | CTWA及LEX,8h 检测合格率 | ||||
检测点数 | 超标点数 | 检测点数 | 超标点数 | ||||
化学有害因素 | 矽尘(总尘) | 4 | 1 | 4 | 1 | 75% | |
矽尘(呼尘) | 4 | 0 | 4 | 0 | 100% | ||
其他粉尘 | 1 | 0 | 1 | 0 | 100% | ||
电焊烟尘 | 1 | 0 | 1 | 0 | 100% | ||
砂轮磨尘 | 1 | 0 | 1 | 0 | 100% | ||
木粉尘 | 1 | 0 | 1 | 0 | 100% | ||
金属烟尘 | 1 | 0 | 1 | 0 | 100% | ||
锰及其化合物 | 2 | 0 | 2 | 0 | 100% | ||
镍及其化合物 | 2 | 0 | 2 | 0 | 100% | ||
铬及其化合物 | 2 | 0 | 2 | 0 | 100% | ||
一氧化碳 | 1 | 0 | 1 | 0 | 100% | ||
二氧化氮 | 1 | 0 | 1 | 0 | 100% | ||
物理因素 | 噪声 | 9 | - | 9 | 4 | 56% | |
工频电场 | 1 | 0 | 1 | 0 | 100% | ||
紫外辐射 | 1 | 0 | 1 | 0 | 100% |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 判断 |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
1.总平面布局 | 符合 | - |
2.设备布局 | 符合 | - |
3.建筑卫生学 | 符合 | - |
4.职业病危害因素 | 基本符合 | a)除浇铸车间搅拌岗位的矽尘(总尘)检测结果超标外,其余岗位的矽尘、木粉尘、其他粉尘、砂轮磨尘、一氧化碳、金属烟尘、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氮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的职业卫生标准。 b)除浇铸车间振壳清理岗位、焊补岗位、火焰切割岗位、打磨修整岗位噪声检测结果超标外,其余岗位噪声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工作场所噪声限值的要求。 |
5.职业病防护设施 | 基本 符合 | - |
6.应急救援 | 不符合 | a)用人单位未制定有关于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 b)用人单位未制定有关于操作岗位急性中毒专项救援预案。 c)由于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时间较晚,执行还不够到位,无演练记录。 |
7.职业健康监护 | 不符合 | a)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b)对于体检周期为一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未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c)用人单位建立的员工档案中既往病史、职业史等信息不完整。 |
8.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 | 符合 | 用人单位为接害作业人员配备焊接手套、帆布手套。 |
不符合 | a)用人单位为振壳工、修整工配备帆布手套,其帆布手套不具备防振动作用,需重新配备相应的防振动手套;为浇铸工、焊补工配备帆布手套,其帆布手套不具备防高温作用,需重新配备相应的防高温手套。 b)用人单位为搅拌工、造型工、浇铸工、振壳工、修整工、焊补工、制模工配备纱布口罩,其纱布口罩不具备防尘、防毒要求,需重新配备相应防尘、防毒口罩。 c)用人单位为振壳工、焊补工作业时可接触噪声,用人单位未为接噪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噪声耳塞。 | |
9.辅助用室 | 符合 | 用人单位在厂区内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卫生间能够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 符合 | - |
11.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不符合 | 用人单位2015年~2017年未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 |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 不符合 | 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和宣传栏。 |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 ||
13.职业卫生培训 | 不符合 | 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起步不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存在不足。 |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不符合 | 用人单位未向祁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
1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档案 | 符合 | 用人单位生产部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等档案。 |
不符合 | 由于制度制定时间较晚,相关制度的执行还不够到位,执行记录不够完善。 | |
16.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 | 不符合 | - |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用人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细分为黑色金属铸造,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严重类。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通过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析: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的锰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为《高毒物品目录》中的高毒物质。综合分析考虑,本次评价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判定为严重类。
建议:
1、整改性建议
序号 | 类型 | 整改建议 |
1 | 组织管理 | a)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在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进入作业工人进行警示。参见表13-2补充完善各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设置。 b)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重点加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的日常检测。并在厂区或车间内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将检测结果向劳动者公布,若发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控制措施;将定期检测结果存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c)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d)建议用人单位负责人不断学习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学习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今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更新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执行,细化、完善相关的执行记录,完善相关档案。 e)建议用人单位加强通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进行告知,每年对新进员工或在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培训;尤其是对上岗前的劳动者以及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 f)用人单位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严重类,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2 | 工程技术 | a)建议在搅拌、造型、熔炼、浇铸、振壳、焊补、打磨等岗位上方设置局部通风除尘、排毒设施(焊补岗位可考虑设置布置灵活的可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局部通风设施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有害物质发生源,便于有害物质及时排出作业场所,根据《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的要求,浇铸车间焊接、切割、造型岗位局部排风罩,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m/s~1.5m/s。 b)建议改善工作环境(加大工作场所的局部通风,并让员工佩戴防尘口罩等),降低劳动者实际粉尘接触水平。 |
3 | 应急救援 | 将夏季高温生产车间熔炼浇铸的高温作为应急救援重点防控场所,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避免中暑的发生,制定关于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夏季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演练。 |
4 | 个人防护 | a)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的要求,为清理工、后处理工配备防振手套,浇铸工、后处理工配备防高温手套。 b)用人单位发放的纱布口罩不具备防尘、毒作用,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的要求,为搅拌工、造型工、浇铸工、清理工、后处理工、木模维修工配备防尘口罩、防毒口罩。 c)浇铸工作业时可接触红外线,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的要求,为浇铸工配备防护眼镜。 d)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的要求,为振壳工、焊补工配备防噪声耳塞。 e)建议加强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使作业工人能够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
5 | 职业健康监护 | a)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做好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资料的归档整理,分别建立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b)职业健康体检项目要针对各岗位接害因素进行,体检岗位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可参见附件,体检率应达到职业健康监护要求的100%,应加大对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的力度,使每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都能进行相关项目的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c)对体检发现职业相关异常人员应重点关注。对于体检发现职业相关异常人员应做好复查工作,如发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的按照规定给予送诊和治疗等处置。 d)夏季在提供设有风扇和空调休息场所的同时,为作业工人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减少接触高温时间,降低高温对作业工人健康的影响,并做好高温体检。 |
2、持续改进性建议
序号 | 类型 | 持续改进措施 |
1 | 组织管理 | a)建议用人单位负责人不断学习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学习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今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更新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执行,细化、完善相关的执行记录,完善相关档案。 b)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职业病危害企业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规定要求,将此次现状评价报告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d)用人单位会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建议用人单位作业工人进行设备维护时,严格要求遵守操作标准,操作时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降低急性危害发生的风险。 |
2 | 工程技术 |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把控采购原材料质量,避免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工作场所。 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确保其性能和防护效果。 建议浇铸车间中频炉采取隔热措施,为浇铸工提供休息降温的场所或采取其他的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含盐0.2%~0.3%的清凉饮料)。调整劳动者作息时间。 d)时刻关注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自动化和机械化程度。 |
3 | 个人防护 | 进一步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加强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使作业工人能够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
4 | 健康监护 | 夏季在提供风机进行降温的同时,为作业工人供应含盐饮料,减少接触高温时间,并做好高温体检。 |
3、预防性告知
序号 | 类型 | 建议措施(预防性) |
1 | 其他补充 建议 | a)今后如因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有变化而导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及因作业人员生产制度、接触时间等接触情况变化导致接触浓度或强度变化使职业病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b)如今后进行项目建设,应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c)对于今后职业健康体检中可能发现的疑似职业病应及时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对于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给予治疗等处置。对于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相关异常人员应及时做好复查工作。 |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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