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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

发布时间:2017-09-13 浏览量: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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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YP-2016-004

评价类别

评价

项目名称

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报告编制人

王洁蓉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谢新华

项目地理位置

湖南省衡阳市白沙工业园

现场调查人员

王洁蓉

调查时间

 

建设单位陪同人

谢新华

评审专家

贺性鹏、邹观湘、罗清海

评审时间

2016年12月5日

 

 

 

二、单位简介

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2011年12月,经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建设单位年产一万辆重型汽车项目备案。该项目于2012年5月开始投入生产,目前该项目生产设备的运行已经达到稳定,生产运行状况良好。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拟建项目可能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评价

单元

子单元

职业病危害因素

产生原因

主要存在地点

生产

单元

焊装

单元

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电焊弧光、噪声

电阻焊作业

凸焊区、悬挂点焊区、机器人焊接区

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噪声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氩弧焊作业

调整线焊接区

砂轮磨尘、噪声

打磨作业

调整线打磨区

涂装

单元

砂轮磨尘、噪声

打磨作业

打磨间

其他化学有害物质(磷酸盐、钛盐、磷酸盐、环氧树脂

药剂槽加料

前处理及电泳间

其他化学因素(PVC涂料及密封胶)、噪声

涂胶作业

打焊缝胶区、打底部涂料区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甲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醇、噪声

喷漆作业

喷漆区、面漆检查区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甲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醇、噪声

调漆作业

调漆房

总装

单元

噪声

装配作业使用电动螺栓拧紧机和风动扳手

预装线、内饰线、总装线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噪声

汽车尾气

下线区

公辅单元

给排水

噪声

设备运行过程

水泵房

供电

工频电场

变配电设备在变配电过程

联合动力站配电所、车间变电所

供气

噪声

设备运行过程

空压站

供热

一氧化碳、噪声

设备运行过程

锅炉房

制冷

噪声

设备运行过程

制冷站

储运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甲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醇、其他化学有害物质(磷酸盐、钛盐、磷酸盐、环氧树脂、PVC涂料及密封胶

化学品贮存过程中,因包装不严或损坏

油料化学品库

维修

砂轮磨尘、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噪声

电焊机、切割机、等维修设备维修过程

维修作业现场

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

受维修作业的环境影响

密闭空间作业

维修槽、容器类设备,清淤作业

废水

处理

其他粉尘(PAM、PAC)、盐酸

污水处理药剂投料

污水处理投料处

噪声

水泵运行时产生

巡检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符合

-

2.设备布局

符合

-

3.建筑卫生学

符合

-

4.职业病危害因素

符合

-

5.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

6.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

7.职业健康监护

不符合

用人单位2014年、2015年未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8.个人防护用品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脱壳操作工、粉碎操作工、锅炉房操作工未配备防尘口罩,包装车间喷码操作工未配备防毒口罩,茶籽前处理区、冷榨车间操作工、包装车间灌装操作工,未配备防噪声耳塞。

9.辅助用室

符合

-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制度

不符合

用人单位在本次评价之前未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

13.职业病危害告知

不符合

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和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

14.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

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不符合

用人单位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

16.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符合

前期未进行职业卫生评价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行业类别划分,该项目属于汽车制造业类别,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护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议

  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

本次评价在对拟建项目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应急救援、健康监护、卫生保健等方面提出拟建项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补充完善。

4.1 组织管理

4.1.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行业类别划分,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的建设项目,拟定劳动定员260人,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1.2 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控制噪声聋、急慢性中毒和其他职业病的发生,确定职业病防治目标并纳入企业目标管理。

为了保证防治规划的实施,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拟建项目职业卫生负责人结合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如:

a)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计划及实施;

b)职业健康监护的落实及评价;

c)作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d)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及维护;

e)职业危害防治年度计划。

4.1.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a)生产设备操作规程;

b)职业病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c)操作工序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应结合生产和操作特点,科学设置,并张贴在操作岗位附近;操作规程应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开启、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等方面的内容和步骤。

试生产运行期间,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有专人定时巡检、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作业工人上岗时进行岗前告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生产技能培训,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筛除职业禁忌;为生产现场各工序作业工人配置个体防护用品。

4.1.4 职业健康管理台账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a)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b)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c)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d)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e)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f)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5.职业病危害告知

企业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当依照以上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企业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企业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的相关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和警示标语,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引起警觉。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参见表4-1。

4-1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

场所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设置地点

建议设置警示标识

焊装车间电焊区

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弧光

墙壁及设备

醒目位置

注意通风、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戴防护镜、注意高温、戴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焊装车间打磨区

砂轮磨尘、噪声

墙壁醒目位置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涂装车间打磨间

砂轮磨尘、噪声

打磨区墙壁醒目位置

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涂装车间热处理及电泳间

其他化学有害因素(磷酸盐、钛盐、环氧树脂)

热处理及电泳密闭间入口

注意通风、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

涂装车间打焊缝胶、打底部涂料区

其他化学有害因素(PVC焊缝胶或涂料)

墙壁醒目位置

注意通风、戴防护眼镜、注意高温、当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涂装车间喷漆房、喷漆检查间、调漆房、厂区补漆间、漆泥处置间

苯、甲苯、二甲苯、乙酸甲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醇、噪声

墙壁醒目位置

注意通风、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带防护手套、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总装车间

噪声

墙壁醒目位置

噪声有害、戴护耳器

注:规格和大小等要求参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设置位置和数量根据作业场所情况设置。

4.1.6 委外部分职业卫生的管理

拟建项目漆泥处理、废水处理、轮胎装配、大、中型维修存在委外作业,建设单位应对委外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及资质进行调查,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和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全厂的大、中型维修依托于社会专业公司,包括电焊作业,在被委托方进行维修工作时应向被委托方员工提供防毒面具或防尘口罩等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保证维修场所有较好的通风条件。

签订委托合同时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进行划分,建设单位应为委外人员提供具备工程防护措施的作业场所,建设单位应将在本公司作业的委外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纳入到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中。

4.2 工程技术

本次评价根据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情况、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补充。

4.2.1 职业病防护设施

4.2.1.1防尘、毒措施

(1)建议焊装车间调整线氩弧焊等作业时可以考虑采用侧吸方式或移动式吸尘机进行烟尘的捕集,将有毒有害烟尘控制在工人呼吸带以下;并考虑车间通风气流组织方式,根据风向开闭门窗与风扇,避免气流短路。

(2)焊装车间和总装车间墙面设轴流风机,用于车间全面通风换气。

4.2.1.2减振、降噪措施

类比项目超标作业现场以噪声为主,为打磨作业、使用风动扳手或电动螺栓拧紧机等产生的噪声。对于噪声危害的控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应从设备选型、设备布局、设备安装等多方面采取减振、隔声等综合措施。                                                                                                                                                                                                                                                                                                                                                                                                                                                                                                                                                                                                                                                                                                                                                                                                                                                                                                                                                                                                                                                                                                                                                                                                                                                                                                                                           

a)拟建项目在工艺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设备本身的噪声。

b)设备布局时,主要按照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强噪声设备拟布置在独立的柜内。

c)设备安装时,拟对高噪声设备设置独立减振基础,安装减振垫、隔声罩等措施;对高噪声、强振动的设备采取柔性连接。

4.2.1.3防暑、降温措施

对于高温危害的控制,建设单位应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尽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对高温设备或管线加装隔热层、隔离层,使用绝热层,使高温设备或管线外表温度不高于40℃,减少车间内生产热源数量。

对于不能采取隔热措施的设备或管线,采取架空设置、距离防护,避免人员接触或靠近。

4.2.1.4施工期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措施

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电焊弧光等。对于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现场道路做到坚实路面,经常清扫路面,干旱季节要定时洒水,保持路面湿润;运输白灰、水泥、施工垃圾等易扬尘车辆要严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避免沿途散落。

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设备组合,避免同一时间使用大量高噪声设备,加强现场管理,禁止人员大声喧哗,在现场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禁止进出车辆鸣笛。

3)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低噪的切割、钻孔等设备;对于闲置的设备,应避免其运行;同时,使用的过程中应注意对设备经常进行检修,防止因零件损坏而造成强烈噪声。

4)为工人发放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4.2.2 卫生辅助用室要求

4.2.2.1 一般规定

a)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b)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便于使用。

c)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一般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4.2.2.2 车间卫生用室

按照表4-2车间卫生特征分级标准衡量,拟建项目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

4-2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

卫生特征

1级

2级

3级

4级

有毒物质

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物质(如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等

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丙烯晴、吡啶、苯酚等)

其他毒物

不接触有害物质或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

粉尘

-

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碳黑、玻璃棉等)

一般粉尘(棉尘)

其他

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

高温作业、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Ⅲ级或Ⅳ级

注: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设置要求:

a)浴室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室、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拟建项目男女两间淋浴器的数量可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9人(上限值)。

b)更/存衣室

便衣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c)盥洗室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数量根据车间卫生特征和设计计算人数(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按表4-3设置。

4-3 盥洗水龙头设计数量

车间卫生特征级别

每个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人)

1、2

20-30

3、4

31-40

d)厕所

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男厕所:男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所:女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15人设1~2个蹲位;100人以上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4.3 个体防护

建设单位应在采取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同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建立公司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接触毒物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日常检测结果选择防护用品参数,避免防护不足或防护过度。

非本岗位作业人员进入该岗位作业场所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参照上表相应岗位。

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穿戴的培训,佩戴的监督力度,使作业工人能够按照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特殊情况时,如:检修、处理故障事故、密闭空间作业等,还应根据具体情况,为作业人员(包括外委维修人员)配备供气式或携气室呼吸器、防护服等特殊防护用品或全身防护用品。

4.4 应急救援

4.4.1 应急救援预案

拟建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结合拟建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拟建项目除了总预案外,还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应包括:

a)化学品泄漏专项预案;

b)有机气体急性中毒专项预案;

c)高温中暑专项预案;

d)检维修作业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e)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4.4.2 应急救援设施

通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料进行分析后认为救援设施存在的不足,拟建项目应参考下述内容完善拟建项目应急救援设施。

4.4.2.1现场设施

a)冲淋洗眼器

拟建项目在可能发生泄漏、存在有毒或腐蚀性物料的作业场所、设置应急冲淋洗眼器,针对拟设置情况,冲淋洗眼器补充设置建议见表4-4

4-4 冲淋洗眼器补充设置建议

序号

设置场所

1

涂装车间调漆房

2

涂装车间喷漆房

3

涂装车间化验室

4

涂装车间前处理及电泳间

5

涂装车间注胶间

6

废水处理站

拟建项目冲淋洗眼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数量应满足其服务半径小于15m的要求,洗眼器和冲淋设备应该安装在危险源头的附近,在10s内能够快步到达洗眼器和冲淋设备的区域范围,同时应安装在和危险源同一水平面上,应避免上下楼梯或者斜坡、拐弯,最好能够直线到达,避免越层救护。设备至少要有3个方向的工作的位置,周边无障碍物,以便迅速使用。

2)出水温度15-37℃。为使出水温度达到温和的要求,最简单的方法是将供水分为冷水和热水系统,再安装一个混水阀,使混合后的水温达到正常的需要。

3)使用的水源应为饮用水或相当于饮用水水质,采用自来水等清洁水源即可,一般直接连接到供水管网,能够满足应急使用时大量水源的需求。应使供水管路与其他管路分开,以免受到污染。

4)洗眼器和冲淋设备最少每周启动一次,查看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减少在停滞的供水管线中沉淀物积聚的机会和微生物危害成长的可能。

b)事故通风

拟建项目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通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针对拟设置情况,补充事故通风设置,见表4-5

4-5 事故通风设置建议

序号

设置场所

存在危害因素

事故通风

1

涂装车间

有机废气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2

锅炉房

一氧化碳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拟建项目事故通风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2)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事故通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通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毒有害物质散发量可能最大的地点。当事故发生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m~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且对于可燃气体和蒸汽,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4)事故通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事故通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当其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尚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5)散发有毒有害物质设备的尾气必须经净化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大气。若直接排入大气时,应引至屋顶以上3m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高度。

c)密闭空间作业

建设单位注意拟建项目存在的密闭空间作业(如:进入罐、炉等容器类设备维修)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对于密闭空间作业应双人或更多人操作,至少一人值守,其他人员作业,作业前应探明氧含量等;进入前应对场所进行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内作业。

4.4.2.2厂内部救援

拟建项目拟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分别配备1个急救药箱,急救药箱的物品和数量配备建议见表4-6。急救箱放置在便于劳动者取用的地点,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与更新。

4-6 急救药箱内用品配备建议

序号

名称

储存数量

用途

序号

品名

用途

摆放地点

1

新洁尔灭酊

1瓶

消毒伤口

2

过氧化氢溶液

1瓶

清洗伤口

3

脱脂棉签

5包

清洗伤口

4

中号胶布

2卷

粘贴绷带

5

绷带

2卷

包扎伤口

6

医用手套、口罩

按实际需要

防止施救者被感染

7

烫伤软膏

2支

消肿/烫伤

8

创可贴

8个

止血护创

9

伤湿止痛膏

2个

淤伤、扭伤

10

防暑降温药品

5盒

夏季防暑降温

4.4.2.3部救援

建议签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协议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白沙工业园门诊部距该项目2km,当发生事故时可送往该院进行救治。

4.5 健康监护和卫生保健

根据类比项目职业健康监护存在的不足,拟建项目应加强对拟建项目职业健康监护;针对各岗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组织生产工人进行健康监护。

4.5.1 健康监护

拟建项目健康监护应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拟建项目健康监护应委托具有职业性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进行。

拟建项目职业性健康监护应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随访检查。对于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相关异常人员应及时做好复查工作,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人员应及时告知其本人去综合医院复查,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应及时提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病人应给予治疗等处置。

拟建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见F8章节。

4.5.2 卫生保健

拟建项目在夏季高温作业期间,应定期供应含盐的清凉饮料;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尽量缩短中午工作时间。

每年夏季高温作业前,应组织生产工人进行健康监护,对职业禁忌证患者及时转岗。

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对高温作业采取综合措施,对高温危害进行控制与防护。

4.6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4.6.1工程发包方面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危害卫生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工作和施工检查工作。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6.2施工组织设计方面

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针对该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好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确保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及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使设计报告中的职业卫生措施更完善。设计单位应及时根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要求以及现场施工变化开展设计变更工作,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重大变更的内容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专题分析、论证。

设计单位在进行竣工总结时,应同时总结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变更以及竣工完成情况,重点论述竣工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情况。

4.6.3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施工方面

在主体工程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作业中遇到需要进行变更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并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的要求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竣工总结时,应同时总结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情况(如竣工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设计的符合情况和变化情况)和本单位在施工期间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情况。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保障各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单位应具备工程承包资质,建立有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有职业卫生人员,各级施工人员(包括外包工、农民工)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现场作业条件、作业设备良好,现场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配置齐全,施工工人应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中规定的要求,做好各级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以及不同施工阶段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列出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范围应覆盖施工过程中所有活动,包括常规和非常规(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和临时性作业)活动、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包括供货方、访问者)的活动,以及所有物料、设备和设施(包括自有的、租赁的、借用的)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根据危害因素识别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

4.6.4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急救药品、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装备。

施工现场应配备受过专业训练的急救员,配备急救箱、担架、毯子和其他急救用品,急救箱内应有明了的使用说明,并由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超过200人的施工工地应配备急救室。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施工单位的检查与考核制度,落实奖励与清退机制,保证建设工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

4.6.5施工监理方面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主体工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在开展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中应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内容。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有关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检查作业场所环境条件,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监理单位在进行竣工监理总结时,应同时反映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理检查内容和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表现的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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