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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17-09-13 浏览量: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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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ZP-2016-019

评价类别

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报告编制人

邓琮清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王跃进

项目地理位置

衡阳市珠晖区周家坳

现场调查人员

邓琮清

调查时间

2016722

建设单位陪同人

王玉芳

采样检测人员

张敏元、谢阳平

建设单位陪同人

王玉芳

采样检测时间

20161020-20161022

评审专家

周星火、唐文清、李斌

评审时间

20161115

 

二、单位简介 

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9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前身为衡阳回雁峰酿酒总厂,始建于1958年2006年8月27日,华泽集团金六福投资成功收购该企业。更名为“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单元

岗位

接触

人数

接触时间(h)

职业病危害因素

酿酒一工段

摘酒工

4

8h

甲醛、甲醇、高温、噪声

蒸粮工

4

4h

谷物粉尘、噪声

蒸粮工

4

4h

其他粉尘

酿酒二工段

摘酒工

2

8h

甲醛、甲醇、高温、噪声

蒸粮工

2

4h

谷物粉尘、噪声

蒸粮工

2

4h

其他粉尘

粉碎房

投料工

1

8h

粉尘、噪声

粉碎工

1

8h

粉尘、噪声

收料工

1

8h

粉尘、噪声

勾兑中心

水处理

2

8h

品酒师

2

8h

甲醛、甲醇、噪声

包装车间

上瓶工

4

8h

噪声

上瓶工

4

8h

噪声

灌酒工

4

8h

噪声

戴盖工

3

8h

噪声

喷码工

2

8h

噪声、丁酮

包装工

15

8h

噪声

公辅设施

净水中心-操作位

1

8h

噪声

锅炉房-操作室

1

6h

高温、煤灰尘(总尘、呼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噪声

锅炉房-进煤位

1

2h

高温、煤灰尘(总尘、呼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噪声

变配电站

1

2h

工频电场

化验室

2

2h

维修

2

-

电焊烟尘、氮氧化物、臭氧、紫外辐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金属粉尘、手传振动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检测项目名称

接触限值名称

检测岗位数

超标岗位数

谷物粉尘

TWA、超限倍数

2

0

其他粉尘

TWA、超限倍数

5

3

煤尘(总尘)

TWA、超限倍数

1

0

煤尘(呼尘)

TWA、超限倍数

1

0

丁酮

TWA、STE

1

0

甲醇

TWA、STE

2

1

二氧化氮

TWA、STE

1

0

二氧化硫

TWA、STE

1

0

甲醛

MAC

3

1

高温

WBGT

4

0

工频电场

电场强度

1

0

噪声

8h等效声级

16

6

粉尘(个体)

TWA

3

3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符合

2.设备布局

符合

粉碎房的竖向布置不合理,噪声防护效果差

3.建筑卫生学

符合

4.职业病危害因素

符合

粉碎房粉尘、噪声超标,酿酒一工段甲醛超标,酿酒二工段甲醇超标,包装车间噪声超标,超标点位多,超标率较高

5.职业病防护设施

不符合

危害严重工作场所未采取合理、有效防护措施

6.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应急救援设施种类不全,需要增加完善

7.职业健康监护

符合

2016年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8.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个人防护用品种类严重不足,管理监督力度不够

9.辅助用室

符合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基本符合

职业病危害进行了现场告知,但无岗前告知、合同告知记录

13.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无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符合

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符合

前期未进行职业卫生评价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用人单位属于酒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重类。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结合该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方式、防护措施情况及该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分析考虑,综合分析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严重类。

建议

 整改性建议

 建议整改措施

序号

类型

建议整改措施(立即)

1

职业病防护设施(噪声

用人单位粉碎房、包装车间存在较大噪声源,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以致生产过程作业人员噪声接触强度超出过节职业接触限值,且工作场所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粉碎房:

① 粉碎房主要噪声源为引风机,引风机设备较为老旧,噪声较大。条件许可下,可以考虑更换更先进设备;

② 高噪声设备(如:引风机)布置在顶层不利于噪声防护,条件许可下,建议将引风机移至底层,或者设置独立引风机房,并采取相应减振降噪措施;

③ 用人单位高噪声岗位均未为接触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建议作业人员操作、巡检人员配备佩戴个人防噪声耳塞或耳罩,在防护设施未能进行有效隔声降噪情况,缓解噪声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包装车间:

① 包装车间噪声来源为自动包装线酒瓶碰撞和灌酒设备空气动力噪声,用人单位工艺许可下,对高噪声设备(灌装机、喷码机)采取隔声、消声措施。条件许可下,对自动包装线进行优化,减少空瓶之间和空瓶与包装设备之间的物理碰撞;

② 用人单位高噪声岗位均未为接触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建议作业人员操作、巡检人员配备佩戴个人防噪声耳塞或耳罩,在防护设施未能进行有效隔声降噪情况,缓解噪声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2

职业病防护设施(粉尘

用人单位粉碎房碎料、装料等过程产生较大粉尘,虽采取了部分防护设施,但其防护能力不满足生产过程实际需要,存在作业人员粉尘接触浓度超出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且作业人员个体防护配置存在不足,建议用人单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① 粉碎房主要粉尘来源为曲药粉碎,用人单位采用人工投料方式,工人接触粉尘机会大,条件许可下,可能考虑采用皮带输送机进行自动投料;

② 粉碎机密闭化程度较差,粉碎过程有大量粉尘可逸散出来,满足工艺条件下,对粉碎机采取密闭罩等措施;

③ 粉碎房除尘系统老化,投料口位置设置不合理,除尘罩布置不合理,除尘布袋未进行及时更换,抽风除尘风量不满足实际产尘需要,建议用人单位委托专业人员对抽风除尘系统进行整改;

④ 作业人员做投料、粉碎、收料过程中必须佩戴正规的、符合要求个人防护口罩或面罩。

3

职业病防护设施(化学毒物)

用人单位酿酒车间生产过程产生化学毒物甲醇、甲醛,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部分作业岗位作业人员的甲醇、甲醛接触浓度超出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且工作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① 酿酒车间甲醇、甲醛来源为蒸酒工序糟醅中有害物质在热蒸汽作用下进行挥发。用人单位在工艺上未对甲醇、甲醛的产生做重点考虑,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艺上分析甲醇、甲醛产生环节和原因;

② 酿酒车间未对空气中甲醇、甲醛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建议用人单位在蒸酒工序附近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加大通风换气量,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③ 酿酒车间蒸酒区布置不合理,建议用人单位在条件许可下,将蒸酒设备设置在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④ 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应全程佩戴正规的、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防毒口罩或面罩。

4

职业病防护设施(其他)

用人单位除车间外,部分通道、楼梯等未安装照明设施,室内照明情况不理想,建议用人单位在厂区通道、楼梯安装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确保室内照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议值:200lx)。

5

个人防护用品

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管理存在不足。用人单位存在噪声危害且部分岗位噪声超标,用人单位未为接触噪声工人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存在化学毒物危害且部分岗位超标,用人单位未为接触化学毒物工人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存在粉尘危害,且部分岗位超标严重,用人单位工作现场监督管理不够严格,大部分作业人员仍佩戴纱布口罩替代防尘口罩。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①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情况,落实需要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工种(岗位),确保能够覆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作业人员;

② 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可参考报告书表6-1),如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应该配备防尘口罩,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应该配备防噪耳塞、耳罩,接触化学毒物的作业人员应该配备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

③ 用人单位应配备正规的、符合相关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可参考报告书检测表),其防护能力应能对作业人员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

④ 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工作过程全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6

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监督管理上存在一些不足,如:职业危害公告栏缺失、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缺失、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缺失等问题。

① 建议用人单位在工厂入口处,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等;

② 建议用人单位按报告表11-2“防尘标识、防毒标识、防噪声标识图例”布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警示标识;

③ 建议用人单位安监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并在企业内对培训内容进行宣讲;

④ 建议用人单位定期开展职业病事故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将演练结果进行公示

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与分布等情况、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记录等文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持续改进性建议

 持续改进措施

序号

类型

持续改进措施(及时)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危害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粉尘和化学有毒气体,除采取表13-1中的立即整改措施外。建议用人单位在条件许可下采取自动化、机械化、密闭性较好的设备,实现人员隔离操作建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较严重岗位,除了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上采取相应措施,同样应该在职业卫生管理上采取相应措施,如通过多班轮换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和劳动强度。

2

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存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劳动者有一定急性职业损伤的风险。用人单位应急救援能力较薄弱,应急救援设施种类不齐全,建议用人单位在以下方面进行持续性改进。

① 用人单位锅炉房存在刺激性气体和窒息性气体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用人单位应考虑异常情况下上述危害因素泄漏或聚集,应在作业点附近设置应急救援用品防毒面罩和空气呼吸器,条件许可下应强制通风设施。

② 用人单位酿酒车间、勾兑中心等工作场所存在甲醛和甲醇,用人单位应考虑异常情况下的泄漏或聚集,应在作业点附近设置应急救援用品防毒面罩和空气呼吸器,条件许可下应强制通风设施。

③ 用人单位应考虑异常情况下作业人员急性中毒事件,应配备相应应急运输设施如担架等,条件许可下应配备简易救护车。

3

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在落实表13-1中的立即整改措施基础上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无隐瞒或者欺骗;建议用人单位定期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职业病危害企业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规定要求,将此次现状评价报告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向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建议用人单位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2016年前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不能替代职业健康体检,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持续性改进。

① 建议用人单位结合本企业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按相关法规要求制定了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作业人员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② 用人单位2016年10月组织了部分作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但体检率不符合相关要求,体检项目不全,建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应参照本报告书表6-1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要求覆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检人群;

③ 用人单位所实施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包括在岗期间、上岗前、离岗时体检;

④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后续措施,对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应按要求进行上报、调离等,对观、复查人员应组织复查。

⑤ 建议用人单位不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选择并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报告的获取与告知、健康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置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预防性建议

预防措施

序号

类型

建议措施(预防性)

1

其他补充建议

今后如因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有变化而导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及因作业人员生产制度、接触时间等接触情况变化导致接触浓度或强度变化使职业病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2

注意工作中每小时后要做短暂的休息,预防固定姿势作业造成的骨骼肌肉的损伤:工作台、椅的高度,前臂与上臂、大腿与小腿成 90 度左右为适宜、工间休息做保健操等。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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