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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创大玉兔化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17-09-13 浏览量: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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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ZP-2016-020

评价类别

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湖南创大玉兔化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报告编制人

邓琮清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湖南创大玉兔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李贻华

项目地理位置

衡阳市珠晖区金甲岭

现场调查人员

邓琮清

调查时间

2016119

建设单位陪同人

李贻华

采样检测人员

谢阳平、张敏元

建设单位陪同人

周光东

采样检测时间

20161124-20161126

评审专家

周星火、蔡冬梅、邹观湘

评审时间

20161216

 

二、单位简介

湖南创大玉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衡阳市珠晖区金甲岭,用人单位生产设施为1条3万吨/年钛白粉生产线和1条1000吨/年双季戊四醇六丙烯酸酯(以下简称:DPHA)生产线,经营范围为钛白粉、高分子材料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钛白粉、DPHA,副产品有七水硫酸亚铁、五水硫酸亚铁,现生产规模为钛白粉1.5万吨/年、DPHA500吨/年、硫酸亚铁4万吨/年。用人单位现有职工320人,一线工人150人。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单元

岗位

接触

人数

接触时间

职业病危害因素

钛白粉生产线一分厂

尾水

3

2h

硫酸、噪声

压滤

3

2h

硫酸、噪声、硅藻土粉尘

热压滤

3

2h

硫酸、噪声

黑雷蒙

15

4h

粉尘(总尘、呼尘)、噪声

冷冻

3

2h

硫酸、噪声

圆盘

3

2h

硫酸、噪声

浓缩

3

2h

硫酸、其他粉尘、噪声

进料

2

4h

粉尘(总尘、呼尘)、噪声

酸计量

2

2h

硫酸

酸解

6

2h

硫酸、其他粉尘(铁粉)

沉淀

3

2h

硫酸、噪声

钛白粉生产线二分厂

水解

6

2h

硫酸、氢氧化钠、噪声

水洗、浓废酸

15

2h

硫酸、噪声

盐处理

3

1h

磷酸、碳酸钾

压榨

3

1h

噪声

漂白

3

2h

硫酸、金属铝尘

转窑

3

2h

二氧化硫、三氧化硫、二氧化钛粉尘

煤气炉

6

2h

噪声、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白雷蒙

6

2h

二氧化钛粉尘

包装

3

2h

二氧化钛粉尘

钛白粉生产线公辅设施

喷淋除酸

-

2h

二氧化硫、硫酸、氢氧化钠

污水处理

-

2h

硫酸、电石渣粉尘(总尘、呼尘)

锅炉工

-

4h

煤尘(总尘、呼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巡检工

-

2h

粉尘、三氧化硫

实验员

-

4h

硫酸、高锰酸钾等

电工

2

2h

工频电场

维修

-

-

电焊烟尘、氮氧化物、臭氧、紫外辐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金属粉尘、手传振动

DPHA生产线

酯化投料

3

2h

苯系物、丙烯酸、氢氧化钠、噪声

操作工

3

2h

苯系物、丙烯酸、苯系物、噪声

DPHA生产线公辅设施

巡检工

2

2h

苯系物、丙烯酸、苯系物、噪声

电工

2

2h

工频电场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表

检测项目名称

接触限值名称

检测岗位数

超标岗位数

(一)化学因素

煤尘(总尘)

TWA、超限倍数

1

0

煤尘(呼尘)

TWA、超限倍数

1

0

其他粉尘

TWA、超限倍数

5

0

其他粉尘(个体)

TWA、超限倍数

1

1

硅藻土粉尘

TWA、超限倍数

1

0

二氧化钛粉尘

TWA、超限倍数

3

1

二氧化钛粉尘(个体)

TWA、超限倍数

2

1

二氧化硫

TWA、STE

2

0

二氧化氮

TWA、STE

2

0

硫酸

TWA、STE

12

2

硫酸(个体)

TWA、STE

1

0

TWA、STE

3

0

甲苯

TWA、STE

3

0

二甲苯

TWA、STE

3

0

一氧化碳

TWA、STE

2

0

丙烯酸

TWA、超限倍数

2

0

三氧化硫

TWA、STEL

2

0

磷酸

TWA、STEL

1

0

钾及其化合物

MAC

1

0

氢氧化钠

MAC

2

0

总计

-

50

5

(二)物理因素

工频电场

电场强度

2

0

噪声

8h等效声级

22

4

噪声(个体)

8h等效声级

1

0

 

 

25

4

(三)其他因素

游离二氧化硅

/

2

/

照度

/

12

/

气象条件

/

12

/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体布局

符合

2.设备布局

不符合

3.建筑卫生学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钛白粉厂房墙壁、地面未采用耐腐蚀材料

4.职业病危害因素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共检测化学有害因素52个点,超标5个点,超标率9.6%;共检测噪声22个点,超标2个点,超标率9.1%

5.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原矿粉碎、中间粉碎未在进料、包装作业点附近设置局部通风除尘措施;酸解、水解车间未安装机械通风换气装置

6.应急救援设施

不符合

应急救援设施种类不全和数量不足,需要增加完善

7.职业健康监护

不符合

近三年仅2015年进行了体检,体检周期不足;体检项目仅针对粉尘,体检项目不全;未对检查异常者进行后续处置

8.个人防护用品

不符合

个人防护用品种类严重不足,管理监督力度不够

9.辅助用室

符合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不符合

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未进行岗前告知、合同告知记录

13.职业卫生培训

不符合

无职业卫生培训记录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符合

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符合

前期未进行职业卫生评价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部分岗位粉尘、噪声、化学性有害因素高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个人防护用品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完善,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用人单位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细分为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重类。

建议整改性建议

建议整改措施

序号

类型

建议整改措施(立即)

1

职业病防护设施(噪声)

用人单位粉碎房、包装车间存在较大噪声源,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以致生产过程作业人员噪声接触强度超出过节职业接触限值,且工作场所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原矿粉碎:

① 原矿粉碎主要噪声源为雷蒙机,雷蒙机设备较为老旧,噪声较大。条件许可下,可以考虑更换更先进设备;

② 布袋除尘系统(如:引风机)运行过程产生噪声,条件许可下,建议对引风机加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

③ 无法实现设备有效隔声降噪,作业人员操作、巡检过程应佩戴个人防噪声耳塞或耳罩。

(二)中间粉碎:

①  中间粉碎主要噪声源为雷蒙机和引风机,运行过程噪声较大,建议对引风机加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

②  无法实现设备有效隔声降噪,作业人员操作、巡检过程应佩戴个人防噪声耳塞或耳罩。

2

职业病防护设施(粉尘)

用人单位原矿粉碎区粉碎时投料岗位和中间粉碎区出料包装岗位粉尘危害较严重,作业人员接触浓度超出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一是投料和包装过程均采用人工投料和包装,设备密闭不严,致使粉尘逸散,二是原矿粉碎和中间粉碎虽都采用布袋除尘过滤,但除尘范围仅限于粉碎机设备和输送管道的粉尘收集,对投料口和出料口的粉尘危害影响有限。建议用人单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① 用人单位采用人工投料方式,工人接触粉尘机会大,条件许可下,建议考虑采用皮带输送机进行自动投料和自动包装系统;

② 建议用人单位对粉尘进、出料位置进行有效密闭,尽可能减少粉尘逸散;

③ 建议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长期停留的作业点附近设置移动除尘装置,及时收集进、出口产生的粉尘;

④ 用人单位原有布袋除尘系统存在部分管道密闭不严、通风量不足等影响除尘效果的问题,建议议用人单位委托专业人员对抽风除尘系统进行整改;

⑤ 部分作业人员未佩戴防尘口罩或戴纱布口罩替代,建议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发正规个人防护口罩,并在工作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

3

职业病防护设施(化学毒物)

用人单位钛白粉生产过程产生化学毒物硫酸,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部分作业岗位作业人员的硫酸接触浓度超出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且工作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① 酸解车间的浓缩-沉淀岗位和水解车间水解工序均以自然通风为主,对空气中硫酸稀释作用有限,建议用人单位在上述车间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委托专业人员选择参数合适的通风设备并根据气流组织合理布置进、排风口;

② 工艺条件许可下,应尽可能对装有硫酸溶液的储罐进行密闭,减少硫酸向工作场所挥发;

③ 经现场调查,上述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均未佩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罩,建议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置防毒口罩和防毒面罩,建议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应全程佩戴正规的、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防毒口罩或面罩。

④ 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应全程佩戴正规的、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防毒口罩或面罩。

4

个人防护用品

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管理存在不足。用人单位存在噪声危害,且部分岗位噪声超标,用人单位未为接触噪声工人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存在化学毒物危害,且部分岗位超标,用人单位未为接触化学毒物工人配备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存在粉尘危害,且部分岗位超标严重,用人单位工作现场监督管理不够严格,部分作业人员仍佩戴纱布口罩替代防尘口罩。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①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情况,落实需要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工种(岗位),确保能够覆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主要作业人员;

② 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可参考报告书表6-1),如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应该配备防尘口罩,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应该配备防噪耳塞、耳罩,接触化学毒物的作业人员应该配备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

③ 用人单位应配备正规的、符合相关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可参考报告书检测表),其防护能力应能对作业人员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

④ 用人单位应加强工作场所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工作过程全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⑤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使用了大量的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工建议用人单位为相关岗位作业人员配置针对人体皮肤、眼睛的个人防护用品(防酸眼镜、防酸/碱服、防酸/碱手套等)。

5

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监督管理上存在一些不足,如:职业危害公告栏缺失、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缺失、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缺失等问题。

① 建议用人单位在工厂入口处,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等;

② 建议用人单位领导机构下发成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红头文件,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和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规定;

③ 建议用人单位按报告表11-2“防尘标识、防毒标识、防噪声标识图例”布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警示标识;

④ 建议用人单位安监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并在企业内对培训内容进行宣讲;

⑤ 建议用人单位定期开展职业病事故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将演练结果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可考虑将应急救援内容与安全救援结合进行;

⑥ 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与分布等情况、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记录等文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持续改进性建议

 持续改进措施

序号

类型

持续改进措施(及时)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危害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粉尘和化学有毒气体,除采取表13-1中的立即整改措施外。建议用人单位在条件许可下采取自动化、机械化、密闭性较好的设备,实现人员隔离操作;建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较严重岗位,减少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和强度。

2

应急救援设施

①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存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劳动者有一定急性职业损伤的风险。用人单位应急救援能力较薄弱,应急救援设施种类不齐全,建议用人单位在以下方面进行持续性改进。

② 用人单位锅炉房存在刺激性气体和窒息性气体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用人单位应考虑异常情况下上述危害因素泄漏或聚集,应在作业点附近设置应急救援用品防毒面罩和空气呼吸器,条件许可下应强制通风设施。

③ 用人单位应考虑异常情况下作业人员急性中毒事件,应配备相应应急运输设施如担架等,条件许可下应配备简易救护车。

④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使用大量的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应急救援用品中应增加相应防酸碱眼镜、防酸碱服、防酸碱手套、防酸碱鞋等应急防护用品,应急药品应增加灼伤后的酸碱中和液等药品。

⑤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有毒有害原材料(如:苯系物、硫酸),作业场所应配备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装置。

⑥ 用人单位酸解工序使用大量硫酸,考虑硫酸泄漏等应急情况,应在车间安装强制通风设施。

⑦ 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化验室等均使用了有毒、有害物质,应在作业点附近设置喷淋装置和洗眼器。

3

职业卫生管理

用人单位在落实表13-1中的立即整改措施基础上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无隐瞒或者欺骗;建议用人单位定期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职业病危害企业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规定要求,将此次现状评价报告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向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建议用人单位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职业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仅2015年前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周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体检项目仅针对粉尘,体检项目严重不足,对体检出的异常人员未采用后续处理等问题,建议用人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持续性改进。

① 建议用人单位结合本企业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按相关法规要求制定了职业健康年度检查计划;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作业人员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② 用人单位体检项目不全,建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应参照本报告书表6-1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要求覆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检人群;

③ 用人单位所实施的职业健康检查应包括在岗期间、上岗前、离岗时体检;

④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后续措施,对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应按要求进行上报、调离等,对观、复查人员应组织复查。

⑤ 建议用人单位不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选择并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检查报告的获取与告知、健康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置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预防性建议

 预防措施

序号

类型

建议措施(预防性)

1

其他补充建议

今后如因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有变化而导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及因作业人员生产制度、接触时间等接触情况变化导致接触浓度或强度变化使职业病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2

注意工作中每小时后要做短暂的休息,预防固定姿势作业造成的骨骼肌肉的损伤:工作台、椅的高度,前臂与上臂、大腿与小腿成 90 度左右为适宜、工间休息做保健操等。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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