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安名皓检测有限公司
0734-8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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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 HAOHZP-2015-010 | 评价类别 | 现状评价 |
项目名称 | 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 ||
报告编制人 | 王洁蓉 | ||
评价单位 |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 | 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满小华 | 项目地理位置 |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金源路 |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 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现场调查人员 | 王洁蓉、张敏元 | ||
调查时间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满小华 | |
采样检测人员 | 张敏元、李润环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满小华 |
采样检测时间 | |||
评审专家 | 邹观湘、贺性鹏、李佐芬 | ||
评审时间 |
二、单位简介
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坐落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金源路,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从2007年5月开始筹建,其年产80万方商品混凝土生产基地于2007年12月破土动工。投入资金3000万元,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评价单元 | 生产环节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
生产单元 | 原料接收及储存
| 其他粉尘(混合性粉尘)、氮氧化物、其他化学因素(碳氢化合物、碳烟)、噪声 | |
配料及混合 | 其他粉尘(混合性粉尘) | ||
成品装车 | 其他粉尘(混合性粉尘)、氮氧化物、其他化学因素(碳氢化合物、碳烟)、噪声 | ||
辅助单元 | 供电 | 配电设备运行中产生 | 工频电场 |
供气 | 空压机等设备运行产生 | 噪声 | |
贮运 | 原料贮运 | 其他粉尘(混合性粉尘) | |
品管 | 进行化学分析及物理检验时 | 其他粉尘(混合性粉尘) | |
维修 | 砂轮机、电焊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 检测点 | CTWA或LEX,8h检测 | CTWA及LEX,8h 检测合格率 | ||
检测 点数 | 超标 点数 | 检测 数量 | 超标 数量 | |||
化学有害 因素 | 非甲烷总烃 | 1 | 0 | 1 | 0 | 100% |
粉尘(总尘) | 9 | 1 | 9 | 3 | 67% | |
粉尘(呼尘) | 9 | 2 | 9 | 3 | 67% | |
物理因素 | 噪声* | 7 | 0 | 3 | 0 | 100% |
工频电场* | 3 | 0 | - | - | 100% | |
注:表中标注*的为等效连续平均强度的概念。 |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 判断 |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
1.总体布局 | 符合 | 无 |
2.设备布局 | 符合 | 无 |
3.建筑卫生学 | 基本符合 | 控制室作业场所照度检测结果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要求。 |
4.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不符合 | 操作工、清渣工岗位粉尘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
5.职业病防护设施 | 基本符合 | 搅拌机和搅拌机落料点的防护效果无法使粉尘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6.应急救援设施 | 不符合 | 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7.职业健康监护 | 不符合 | 用人单位未组织接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8.个人防护用品 | 不符合 | 用人单位配置的纱布口罩不符合要求。 |
9.辅助用室 | 符合 | 无 |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 符合 | 无 |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符合 | 无 |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 基本符合 | 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和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作业场所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 |
13.职业卫生培训 | 符合 | 无 |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不符合 | 用人单位未向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本公司职业病危害情况。 |
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 不符合 | 前期未进行职业卫生评价。 |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该生产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细分为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较重类。
建议:
1.1组织管理
a)用人单位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检测结果若发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控制措施;将定期检测结果存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b)用人单位今后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和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
c)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GBZ 158-2003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的警示标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作业人员进行警示。
1.2工程技术
a)粉尘是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因素,投料、搅拌、落料等岗位是粉尘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建议用人单位改善以下几点不足,做好粉尘防治工作:①加强防尘设施性能改进,及时维修和更换防尘效果不佳的设备②定时清扫冲洗厂区地面,避免二次扬尘;③经常检修设备及管道的密闭性,防止粉尘跑、冒、漏;④控制室用机械通风代替自然通风,防止生产区的粉尘飘入。
d)电焊工作以手工、气体保护焊等维修作业为主,维修时尽量选择在通风较好的区域作业;需焊接的工件较大时,可以考虑采用侧吸方式或移动式吸尘机进行烟尘的捕集,将有毒有害烟尘控制在工人呼吸带以下。如果在狭窄、局部空间内焊接、气体切割时须采取局部通风换气和保护措施。
c)加强厂区控制室的采光照明。
1.3 健康监护
a)建议用人单位今后应定期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使每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都能进行相关项目的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b)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第49号)第十九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转换岗时的体检记录和汇总资料;职业禁忌的处理情况;职业病人的诊治情况;作业人员劳动制度及其调整情况;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建立一人一份档案。
1.4 个体防护
a)建设用人单位给接尘岗位作业人员和维修员配备3M防尘口罩和防尘毒复合口罩代替纱布口罩。建议用人单位采购个人防护用品中,选择相应等级具有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个人防护用品。
b)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并指导作业人员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5应急救援
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编制专项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及演练。
a)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不断学习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在今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更新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执行,细化、完善相关的执行记录,完善相关档案。
b)每年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重点加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的日常检测。检测结果向劳动者公布,若发现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控制措施;将定期检测结果存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c)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职业病危害企业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规定要求,将此次现状评价报告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d)建议用人单位加强通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进行告知,每年对新进员工或在职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培训;尤其是对上岗前的劳动者以及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主要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
a)如今后因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规模等有变化而导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及因作业人员生产制度、接触时间等接触情况变化导致接触浓度或强度变化使职业病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b)如今后进行项目建设,应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c)对于今后职业健康体检中可能发现的疑似职业病应及时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对于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给予治疗等处置。对于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相关异常人员应及时做好复查工作。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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