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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严格黑火药、引火线生产、销售和运输安全监管,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定于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在全国开展黑火药和引火线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必要性
黑火药和引火线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危险性原材料,其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危险性大,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流散到社会上,将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目前,我国黑火药和引火线的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较差;二是生产布局不合理,黑火药供给远远大于需求,引火线供需严重不平衡;三是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跨省际长距离运输,导致运输事故时有发生;四是产品包装及标识普遍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五是个别地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引火线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提出,进一步严格黑火药、引火线生产、销售和运输安全监管。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过剩生产能力,将全国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数量分别控制在50家、300家以内(分省控制目标另行下达),大力推广安全可靠生产工艺技术和安全环保产品,切实加强产品流向、包装、标志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涉及黑火药和引火线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各类事故或案件发生。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科学制定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布局规划。
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在认真调研本地区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现状及需求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布局规划,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过剩生产能力。黑火药生产企业设计产能原则上不低于1500吨/年;专门生产爆竹引火线的企业,设计产能原则上不低于15000万米/年;专门生产烟花引火线的企业,设计产能原则上不低于6000万米/年;同时生产爆竹和烟花引火线的企业,设计产能原则上爆竹引火线不低于15000万米/年或烟花引火线不低于6000万米/年;自用引火线生产企业与本企业需求数量相匹配。原则上不再新建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
(二)严格黑火药和引火线安全生产条件。
严格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除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见附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布局规划以及工艺技术落后的,依法不予许可,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加大安全环保产品和工艺技术研发推广力度。
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政策引导,积极鼓励无硫、微烟发射药和引火线等安全环保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以无硫发射药替代黑火药,提高产品安全环保等级。大力推广湿法制引等安全可靠生产工艺技术,淘汰手工制引,实现涉药生产远程控制、异常情况报警、安全装置联锁功能,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切实提升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四)强化黑火药和引火线包装管理。
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民用黑火药》(GB18450)、《烟花爆竹引火线》(GB19595)等标准规范对产品包装及标志的规定,黑火药应装入密封金属箱中,铅封后外套木箱,金属箱与木箱间无药粒存在;引火线应使用防潮且不产生静电材料作内包装,装入内衬牛皮纸的包装箱,内外包装间无明显松动。包装及标志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存储和对外销售。
(五)加强黑火药和引火线流向监管。
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工作要求,认真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黑火药和引火线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销售黑火药或引火线时,要将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作为到公安机关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材料之一,严禁无书面合同销售和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和引火线;装车发运前,要查验承运单位、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自用引火线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明确注明为自用,其生产的引火线不得对外销售。
(六)严格黑火药和引火线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进一步严格黑火药和引火线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运输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许可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的规定,认真查验相关单位、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书面买卖合同、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等事项,并纳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详细记录运输许可相关信息,原则上不得许可跨省长距离道路运输。严格执行道路运输通报机制,强化运输过程的动态管控。对检查发现运输产品种类、规格、数量和运输车辆牌号、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事项不符合公安机关许可的,以及未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超速行驶、经停时无专人看守等违法运输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和引火线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互通信息,依法从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和引火线行为,严防黑火药和引火线流入非法渠道。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黑火药和引火线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化情况通报相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运输等环节发现和查处涉及黑火药和引火线的违法行为时,要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和引火线行为时,依法强化对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和震慑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四、方法步骤
黑火药和引火线专项治理工作自2013年4月开始,到2014年9月底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2013年4—5月)。
烟花爆竹产地省级安全监管局会同公安厅(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黑火药和引火线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布局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于2013年5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备案。
(二)集中整治(2013年6月—2014年7月)。
1.烟花爆竹产地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对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分类整顿治理。对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拟继续从事黑火药或引火线生产的现有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顿规范和改造提升,整顿改造完成后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重新核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许可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在当地布局规划中予以淘汰的黑火药或引火线生产企业,依法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或引导转产。
2.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指导、帮助退出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的企业妥善处置或销毁库存产品及相关危险性原材料,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并进行消爆处理。
3.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黑火药和引火线进行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公安机关要加强黑火药和引火线的道路运输监管,对未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买卖合同不规范、包装和标志不符合标准规定、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开具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依法严处。
(三)总结检查(2014年8—9月)。
1.烟花爆竹产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黑火药和引火线集中整治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2014年9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对重点地区黑火药和引火线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黑火药和引火线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措施,并精心组织实施。
(二)全面加强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安全监管的衔接配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互通信息,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黑火药、引火线的安全监管。在查处有关黑火药和引火线的非法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将涉及其他地区、其他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及其线索、证据通报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追踪溯源,彻查相关非法违法行为,构建严密的网络化监管体系。
(三)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加强对黑火药和引火线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涉及黑火药和引火线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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