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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20 浏览量:54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2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安全监察部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3 定义/术语

3.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档案内容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2)健康监护档案册。

3)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1.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4.2档案日常管理

4.2.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现成专人进行管理;

4.2.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

4.2.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

4.2.4档案资料借阅须经安全监察部部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4.2.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存档。

5 引用标准/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6 记录

6.1档案借阅记录

6.2资料归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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