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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新关镇竹园磅石灰石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21-07-22 浏览量: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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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ZP-2021-018
评价类别
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石门县新关镇竹园磅石灰石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报告编制人
熊能垚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石门县新关镇竹园磅石灰石矿
建设单位联系人
刘军
项目地理位置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松林村一组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石门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现场调查人员
熊能垚
调查时间
2021.4.20
建设单位陪同人
刘军
采样检测人员
谭超、罗友顺
建设单位陪同人
刘军
采样检测时间
2021.5.10~5.12
评审专家
盛兴旺、何丽萍、宁剀琦
评审时间
2021.6.5
 
 
 
 
二、单位简介
1.企业名称
石门县新关镇竹园磅石灰石矿(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企业类型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用人单位的产品类型,用人单位行业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业”B101“土砂石开采”
3.生产产品及企业规模
用人单位于2010年03月25日成立,年产建筑石料约20万吨。
4.生产运行状况
用人单位投产至今运行状况正常,根据企业反馈,目前未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运行状况良好。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存在部位
接触岗位
化学有害因素
石灰石粉尘
铲装作业、挖掘机采剥作业、炮机作业、穿孔作业、运输作业、破碎、设备巡检作业、放料作业、过磅称重作业、矿区巡检作业
铲车驾驶室放炮工位(外包)挖机驾驶室炮机驾驶室潜孔钻驾驶室(外包)运输车驾驶室破碎工控制室破碎工巡检位、放料工位磅房安全员巡检工位
电焊烟尘
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锰及其化合物
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氮氧化物
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一氧化碳
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物理有害因素
噪声
爆破作业、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产生噪声危害
铲车驾驶室放炮工位(外包)挖机驾驶室炮机驾驶室潜孔钻驾驶室(外包)运输车驾驶室破碎工控制室破碎工巡检位、放料工位安全员巡检工位机修岗位
手传振动
使用破碎锤作业
炒粉岗位、窑炉岗位
紫外辐射
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机修岗位
工频电磁场
配电设施检修作业
配电房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序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定点检测
CTWA及LEX,8h检测
CTWA及LEX,8h检测合格率
检测
点数
超标
点数
检测
数量
超标
数量
1
化学因素
石灰石粉尘
(总尘)
10
0
10
0
100%
2
石灰石粉尘
(呼尘)
10
0
10
0
100%
3
物理因素
噪声
8
3
8
3
62.5%
注:表中标注*的为等效连续平均强度的概念。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序号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
总平面布局和设备布局
基本符合
1.用人单位非生产区布置与生产区分开布置,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用人单位在产尘较大的岗位设置了除尘装置,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员工接触石灰石粉尘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但潜孔钻驾驶室、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机控制室、放料工位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且用人单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耳塞。
2
建筑卫生学
符合
/
3
职业病危害因素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潜孔钻驾驶室(露天采场)、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车间)、破碎机控制室(破碎车间)、放料工位(放料平台)接触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
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潜孔钻、破碎机等设备运转本身产生噪声较大;放料过程中物料摩擦、冲击及设备自身运转产生的噪声较大;采取的减振、降噪措施效果不佳,噪声危害较重。导致潜孔钻驾驶室、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机控制室、放料工位接触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5
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
6
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符合
(1)用人单位委托石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医院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能力,符合要求。
(2)用人单位组织接触粉尘、噪声的部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可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
(3)用人单位未组织接触电焊烟尘、噪声、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电工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4)本次体检结果发现1例支气管疾患伴肺通气功能异常;需脱离粉尘作业岗位病例,根据现场调查了解到用人单位该岗位员工(余昌清)之前为放炮工,负责放炮相关工作,现已从该作业岗位调离为安全管理人员。
7
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
符合
用人单位为各岗位配备的防护用品类型不足、未配备防护耳塞,配备的防尘口罩为普通棉纱口罩达不到防尘要求。
8
辅助用室
符合
/
9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配备的管理人员为兼职管理人员,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的要求。
10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
11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符合
/
12
职业病危害告知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未在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等内容。
13
职业卫生培训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但未保留培训记录,需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及相关培训记录存档。
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不符合
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15
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
符合
/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本项目属于目录中第大类“采矿业”中第()项B10非金属矿采选业”中第1小项B101土砂石开采”,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建设项目;综合用人单位的产品类型,结合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理化性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时间、频次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分类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总平面布局和设备布局
1.用人单位非生产区布置与生产区分开布置,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用人单位在产尘较大的岗位设置了除尘装置,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员工接触石灰石粉尘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但潜孔钻驾驶室、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机控制室、放料工位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且用人单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耳塞。
1.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艺、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将生产区设置在厂区南侧,若无法做到的情况下,建议非生产区在生产作业时关闭门窗,尽可能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影响。
2.建议用人单位为接噪人员配备防噪声耳塞。
3.加强管理,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噪耳塞。
职业病危害因素
用人单位潜孔钻驾驶室(露天采场)、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车间)、破碎机控制室(破碎车间)、放料工位(放料平台)接触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1.建议用人单位为接噪人员配备防噪声耳塞。
2.加强管理,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噪耳塞。
职业病防护设施
潜孔钻、破碎机等设备运转本身产生噪声较大;放料过程中物料摩擦、冲击及设备自身运转产生的噪声较大;采取的减振、降噪措施效果不佳,噪声危害较重。导致潜孔钻驾驶室、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机控制室、放料工位接触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1.建议用人单位为接噪人员配备防噪声耳塞。
2.加强管理,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噪耳塞。
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委托石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医院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能力,符合要求。
(2)用人单位组织接触粉尘、噪声的部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可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
(3)用人单位未组织接触电焊烟尘、噪声、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电工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4)本次体检结果发现1例支气管疾患伴肺通气功能异常;需脱离粉尘作业岗位病例,根据现场调查了解到用人单位该岗位员工(余昌清)之前为放炮工,负责放炮相关工作,现已从该作业岗位调离为安全管理人员。
建议公司根据表8.1-1及表8.2-1中内容,完善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禁忌证人员做进一步检查。
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
用人单位为各岗位配备的防护用品类型不足、未配备防护耳塞,配备的防尘口罩为普通棉纱口罩达不到防尘要求。
建议用人单位将为铲车工配发的纱布口罩更换为防尘效果更好的防尘口罩,如KN95防尘口罩。建议用人单位将为钻工、破碎机工、放料工配发的3M1270耳塞。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配备的管理人员为兼职管理人员,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的要求。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未在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等内容。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在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等内容。
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但未保留培训记录,需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及相关培训记录存档。
建议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建议用人单位在本次评价结束后,根据评价内容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附专家组意见扫描件)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监管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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