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安名皓检测有限公司
0734-8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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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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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HZP-20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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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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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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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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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新关镇竹园磅石灰石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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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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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能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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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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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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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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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新关镇竹园磅石灰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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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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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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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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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松林村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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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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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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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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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能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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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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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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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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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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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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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超、罗友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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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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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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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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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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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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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兴旺、何丽萍、宁剀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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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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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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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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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存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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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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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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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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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装作业、挖掘机采剥作业、炮机作业、穿孔作业、运输作业、破碎、设备巡检作业、放料作业、过磅称重作业、矿区巡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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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驾驶室、放炮工位(外包)、挖机驾驶室、炮机驾驶室、潜孔钻驾驶室(外包)、运输车驾驶室、破碎工控制室、破碎工巡检位、放料工位、磅房、安全员巡检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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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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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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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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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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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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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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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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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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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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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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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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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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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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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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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产生噪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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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车驾驶室、放炮工位(外包)、挖机驾驶室、炮机驾驶室、潜孔钻驾驶室(外包)、运输车驾驶室、破碎工控制室、破碎工巡检位、放料工位、安全员巡检工位、机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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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传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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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破碎锤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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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粉岗位、窑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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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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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工进行电焊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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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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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频电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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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设施检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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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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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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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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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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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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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WA及LEX,8h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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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WA及LEX,8h检测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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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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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
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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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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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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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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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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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粉尘
(总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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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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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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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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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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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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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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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石粉尘
(呼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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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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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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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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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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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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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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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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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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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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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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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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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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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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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标注*的为等效连续平均强度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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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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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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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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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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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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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和设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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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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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非生产区布置与生产区分开布置,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用人单位在产尘较大的岗位设置了除尘装置,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员工接触石灰石粉尘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但潜孔钻驾驶室、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机控制室、放料工位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且用人单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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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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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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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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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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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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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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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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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潜孔钻驾驶室(露天采场)、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车间)、破碎机控制室(破碎车间)、放料工位(放料平台)接触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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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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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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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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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孔钻、破碎机等设备运转本身产生噪声较大;放料过程中物料摩擦、冲击及设备自身运转产生的噪声较大;采取的减振、降噪措施效果不佳,噪声危害较重。导致潜孔钻驾驶室、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机控制室、放料工位接触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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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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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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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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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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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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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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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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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委托石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医院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能力,符合要求。
(2)用人单位组织接触粉尘、噪声的部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可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
(3)用人单位未组织接触电焊烟尘、噪声、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电工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4)本次体检结果发现1例支气管疾患伴肺通气功能异常;需脱离粉尘作业岗位病例,根据现场调查了解到用人单位该岗位员工(余昌清)之前为放炮工,负责放炮相关工作,现已从该作业岗位调离为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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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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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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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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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各岗位配备的防护用品类型不足、未配备防护耳塞,配备的防尘口罩为普通棉纱口罩达不到防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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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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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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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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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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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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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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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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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配备的管理人员为兼职管理人员,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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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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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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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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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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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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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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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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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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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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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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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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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未在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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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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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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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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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但未保留培训记录,需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及相关培训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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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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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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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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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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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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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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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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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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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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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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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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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和设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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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非生产区布置与生产区分开布置,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用人单位在产尘较大的岗位设置了除尘装置,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员工接触石灰石粉尘浓度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但潜孔钻驾驶室、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机控制室、放料工位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且用人单位未为作业人员配备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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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用人单位在工艺、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将生产区设置在厂区南侧,若无法做到的情况下,建议非生产区在生产作业时关闭门窗,尽可能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影响。
2.建议用人单位为接噪人员配备防噪声耳塞。
3.加强管理,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噪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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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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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潜孔钻驾驶室(露天采场)、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车间)、破碎机控制室(破碎车间)、放料工位(放料平台)接触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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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用人单位为接噪人员配备防噪声耳塞。
2.加强管理,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噪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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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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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孔钻、破碎机等设备运转本身产生噪声较大;放料过程中物料摩擦、冲击及设备自身运转产生的噪声较大;采取的减振、降噪措施效果不佳,噪声危害较重。导致潜孔钻驾驶室、破碎机巡检工位、破碎机控制室、放料工位接触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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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用人单位为接噪人员配备防噪声耳塞。
2.加强管理,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噪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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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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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委托石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医院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能力,符合要求。
(2)用人单位组织接触粉尘、噪声的部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可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
(3)用人单位未组织接触电焊烟尘、噪声、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紫外辐射、手传振动、电工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4)本次体检结果发现1例支气管疾患伴肺通气功能异常;需脱离粉尘作业岗位病例,根据现场调查了解到用人单位该岗位员工(余昌清)之前为放炮工,负责放炮相关工作,现已从该作业岗位调离为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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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司根据表8.1-1及表8.2-1中内容,完善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禁忌证人员做进一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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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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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各岗位配备的防护用品类型不足、未配备防护耳塞,配备的防尘口罩为普通棉纱口罩达不到防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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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人单位将为铲车工配发的纱布口罩更换为防尘效果更好的防尘口罩,如KN95防尘口罩。建议用人单位将为钻工、破碎机工、放料工配发的3M1270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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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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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配备的管理人员为兼职管理人员,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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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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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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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未在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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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在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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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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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但未保留培训记录,需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及相关培训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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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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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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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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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人单位在本次评价结束后,根据评价内容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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