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安名皓检测有限公司

免费咨询热线:

0734-8142007

新闻中心

免费咨询热线:
0734-8142007

信息发布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信息发布

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2021-07-21 浏览量:499

手机版直接扫码查看PDF

电脑版点击查看PDF

 

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YP-2020-009
评价类别
评价
项目名称
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编制人
李三定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周咏
项目地理位置
祁东县永昌街道洪塘町村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祁东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现场调查人员
周唯
调查时间
202011
建设单位陪同人
周咏
采样检测人员
建设单位陪同人
采样检测时间
评审专家
肖云龙、何丽萍、唐耀云
评审时间
20210603
 
 
二、单位简介
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东南方)位于湖南省祁东县永昌街道洪塘町村,2007 年被中国建材集团旗下湖南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收购重组。公司原拥有一条 1500t/d 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因响应国家供给侧结构调整,公司于 2016 年 3 月转型为水泥粉磨站。公司目前拥有二套φ3.0×12m 的水泥粉磨系统。
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评价
单元
工作场所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来源分析
工人接触
方式
接触岗位
水泥粉磨及包装
水泥配料区
水泥粉尘、石膏粉尘
行车操作抓斗送料;原料上料过程中产生以及区内二次扬尘
在全封闭的驾驶舱内;巡检接触
行车工;
配料站巡检工
噪声
带式输送机及其电机空气输送斜槽地风机运行时产生
水泥粉磨区
水泥粉尘
球磨机、辊压机、斗提机生产过程中逸散产生
 
粉磨巡检工
噪声
球磨机、辊压机、V型旋风机、斜槽、斗提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
水泥包装区
水泥粉尘
散装水泥装车、袋装水泥装包、袋装水泥装车
定点作业
插包工、散装工、装车工、监装工
噪声
包装机、带式输送机、振动筛运转时产生
辅助生产
化验室
盐酸、氢氧化钠、氢氟酸、重铬酸钾、氨水
化验室储存和使用盐酸、氢氧化钠、氢氟酸、重铬酸钾、氨水等试剂
定点
化验员
机修车间
电焊烟尘、砂轮磨尘
电焊及砂轮操作时产生粉尘逸散
定点+巡检
机修工
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
电焊时产生有毒物质逸散
噪声
砂轮打磨工件时产生
手传振动
砂轮打磨时产生
相关生产现场
粉尘、一氧化碳、氨、工频电场、X光、噪声、高温
出现装置泄漏、仪表失灵、连锁装置异常、卫生防护设施运转不正常等异常情况检维修时导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空压站
噪声
空气压缩设备运转时产生
总降压站
工频电场
厂内高压输电设备及各种高低压配电室可产生工频电场危害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结论
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设项目属于“C3011水泥制造”。同时根据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声,结合项目各原、辅材料危险特性、岗位接触人数、风险评估结果等综合分析,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确定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2.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初步设计和防护设施设计时,在采纳《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粉磨系统技改工程项目建议书》中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对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严格落实到位,并在项目运行时认真实施并加强日常监管的前提上,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能得到有效控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基本可以得到保障,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厂区内实行功能分区管理,功能区之间留有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地面涂刷黄色设备线及隔离警示线。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企业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当依照以上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企业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企业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等的相关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和警示标语,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引起警觉。
本次评价根据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点情况、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情况,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补充。
2.1防尘措施
用人单位整个生产过程粉尘产生点多,这些点产生的粉尘容易造成污染,如果处理不当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针对包装岗位、装车岗位粉尘逸散的情况,应加强水泥放料口与包装袋进料口的密封性,或根据具体情况加大吸尘罩的功率,及时清扫地面及机器上逸散的粉尘。。
2.2减振、降噪措施
对于噪声危害的控制,建设单位应在设计阶段应从设备选型、设备布局、设备安装等多方面采取减振、隔声等综合措施。
a)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设备本身的噪声。
b)设备布局时,主要按照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强噪声设备拟布置在独立的柜内。
c)设备安装时,拟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
d)对高噪声岗位如粉磨包装等岗位,在目前不能采取有效减噪措施的情况下,针对噪声岗位配发有效防护耳塞/耳罩。
2.3施工期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措施
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紫外辐射等。对于施工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现场道路做到坚实路面,经常清扫路面,干旱季节要定时洒水,保持路面湿润;运输白灰、水泥、施工垃圾等易扬尘车辆要严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避免沿途散落。
2)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设备组合,避免同一时间使用大量高噪声设备,加强现场管理,禁止人员大声喧哗,在现场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禁止进出车辆鸣笛。
3)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低噪的切割、钻孔等设备;对于闲置的设备,应避免其运行;同时,使用的过程中应注意对设备经常进行检修,防止因零件损坏而造成强烈噪声。
4)为工人发放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1)建设单位应做好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使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及时进行更换。
(2)建设单位应根据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说明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制定详细的维护更换计划。
(3)建设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个人防护用品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等相关法律标准,结合拟建项目特点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个人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制定详细的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表标准。
4.1 健康监护
拟建项目健康监护应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拟建项目健康监护应委托具有职业性健康监护资质的机构进行。
拟建项目职业性健康监护应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随访检查。对于体检发现职业禁忌证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相关异常人员应及时做好复查工作,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人员应及时告知其本人去综合医院复查,对于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应及时提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对于职业病病人应给予治疗等处置。
4.2 卫生保健
拟建项目在夏季高温作业期间,应定期供应含盐的清凉饮料。
按照《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对高温作业采取综合措施,对高温危害进行控制与防护。
拟建项目依托现有项目厂房,不涉及工程建设的内容,只涉及到设备安装的内容,设备安装过程会产生粉尘、噪声、振动、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5.1施工期组织管理
a)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拟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并签订职业病防护相关合同。
b)拟建项目施工过程如实行总承包或分包,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c)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应参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2008)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控制。
5.2 施工期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措施
拟建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噪声、振动、紫外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a)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设备组合,避免同一时间使用大量高噪声设备,加强现场管理,禁止人员大声喧哗,在现场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禁止进出车辆鸣笛。
b)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比如,低噪的切割、钻孔等设备;对于闲置的设备,应避免其运行;同时,使用的过程中应注意对设备经常进行检修,防止因零件损坏而造成强烈噪声。
c)为工人发放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5.3施工期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建议
a)施工时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b)应采取的防噪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代替高噪声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取隔声、消声、隔振降噪等措施,尽量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尽可能减少高噪声设备作业点的密度;高噪声施工场所应为作业工人配备护耳器,减少作业时间。
c)应采取的防振措施:加强施工工艺、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风动工具的金属部件改用塑料或橡胶,或加用各种衬垫物,减少因撞击而产生的振动。手持振动工具应安装防振手柄,劳动者应戴防振手套;减少手持振动工具的重量,改善手持工具的作业体位,防止强迫体位;采取轮流作业方式,减少劳动者接触振动的时间。
5.4应急救援措施建议
 在施工期应成立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明确各小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不断修订,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和施工现场就近设置应急处理设施。应急处理设施应包含: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不断水的冲淋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担架、应急通讯设备;
 应与就近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援援助。
6.补充建议
a)建设单位应根据评价机构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提出的补充措施加以完善,确保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b)拟建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投产后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使拟建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以达到防治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c)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d)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经相关部门批复后,如果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改变,应对改变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e)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51号令)的要求,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资质证书 视频中心 公司声明
  • 业务范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公共卫生、环境技术服务
  • 图片中心 实验室 仪器设备 现场组采样 采样照片
  • 新闻中心 信息发布 政策法规 相关知识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在线留言
  •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 免责声明:本站支持广告法相关规定,且已竭力规避使用“极限化违禁词",如不慎出现仅代本站范围内对比,不支持以任何"违禁词”为借口举报我司违反《广告法》的变相勒索行为!
    本站部分素材来源互联网,以传播信息为目的进行转载,如涉及版权请直接与客服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