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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宝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医药中间体技改系列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1-03-09 浏览量: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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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KP-2020-007
评价类别
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名称
怀化宝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医药中间体技改系列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报告编制人
邓集武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怀化宝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廖志平
项目地理位置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铁溪工业区16号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现场调查人员
邓集武、张敏元
调查时间
2020910
建设单位陪同人
廖志平
采样检测人员
张敏元、祝健
建设单位陪同人
廖志平
采样检测时间
2020914日-2020916
评审专家
戴贵生、贺平安、李佐芬
评审时间
20201116


二、单位简介
怀化宝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经洪江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2007225955445,注册资本1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唐保清。公司主要从事生物提出物研究、开发、生产及其与生产配套使用的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医药中间体的制造、销售。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评价
单元
子单元
岗位
接触时间(h)
接触职业病
危害因素
方式/班制/时间
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来源
生产单元
3,5-二羟基苯甲酸生产工艺
盐析
4
其他粉尘、高温、噪声
白班制/8小时
设备运行时产生的高温、噪声
碱熔
4
氢氧化钠、高温
原辅材料中的氢氧化钠及设备运行产生的高温
中和
4
其他粉尘、高温、噪声、盐酸
设备运行时产生的高温、噪声及原辅材料中的粉尘、盐酸
脱色
2
噪声
离心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结晶
6
其他粉尘、噪声
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及物料结晶后产生的粉尘
精制
4
高温、其他粉尘、噪声
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及高温及
烘干包装
6
其他粉尘、噪声
烘干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
3.5.4--三甲氧基二苯乙烯生产工艺
酯化
4
甲醇、硫酸、高温、氢氧化钠
酯化过程中使用的甲醇、硫酸及氢氧化钠及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高温
甲基化反应工
2
丙酮、硫酸二甲酯、其他粉尘、噪声
甲基化过程中使用的丙酮、硫酸二甲酯及粉尘及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还原
4
四氢呋喃、其他粉尘、噪声
还原过程中使用的四氢呋喃,及物料产生的扬尘,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回收工
6
三氯甲烷、其他粉尘、噪声
原辅材料使用的三氯甲烷及粉尘,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烘干包装
6
其他粉尘、噪声
烘干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
3,5-二羟基苯乙酮生产工艺
酰化
4
硫酸、高温、噪声
 
酰化过程中使用的硫酸及设备运行时产生的高温及噪声
格式化
4
硫酸、噪声
格式化过程中使用的硫酸及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水解
4
硫酸、噪声
水解过程中使用的硫酸及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精制
4
环己烷、高温
精制过程中使用的环己烷及设备运行时产生的高温
烘干包装
6
其他粉尘、噪声
烘干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
硫代乙酸钾生产工艺
精制
6
噪声、高温
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及高温
粗蒸
4
高温、噪声
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及高温
精蒸
6
高温、噪声
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及高温
成盐
2
异丙醇、高温、噪声
原辅材料过程中的异丙醇及设备运行产生噪声及高温
浓缩
2
异丙醇、噪声
回收
6
异丙醇、高温、噪声
烘干包装
6
其他粉尘、噪声
烘干包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
公辅单元
储罐区
巡检工
2
盐酸、硫酸
两班班制/8小时
储罐区储存的盐酸、硫酸
锅炉房
锅炉工
8
谷物粉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高温
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污水处理
处理工
2
硫化氢、噪声、氢氧化钠、氨、氯化氢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及使用的原辅材料
检维修
维修工
/
电焊烟尘、粉尘、锰及其化合物、电焊弧光等
维修过程中涉及电焊作业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
综合仓库
库管
2
异丙醇、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甲醇、乙醇、甲苯、丙酮、硫酸二甲酯
仓库储存的有毒有害原辅材料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此次检测其他粉尘接触岗位7个岗位,其中包括盐析岗位、中和岗位、结晶岗位、精制岗位、包装岗位、反应岗位、回收岗位;谷物粉尘接触岗位1个,检测岗位为锅炉岗位;检测硫酸及甲醇接触岗位2个,检测岗位为脂化岗位、巡检岗位;检测甲苯接触岗位2个,检测岗位为反应岗位、巡检岗位;检测丙酮接触岗位2个,检测岗位为脱色岗位、巡检岗位;检测氢氧化钠接触岗位3个,其中包括运行岗位及脂化岗位、巡检岗位;检测氯化氢接触岗位2个,检测岗位为中和岗位、巡检岗位;检测一氧化碳接触岗位1个,检测为锅炉岗位;噪声测量岗位9个岗位,其中包括盐析、中和、结晶、精制、包装、脱色、反应、还原、回收岗位。
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要求。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通过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结果分析和个人防护状况调查及相关法规标准落实情况的核实,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如下评价结论:
(1)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能够与生产设备同时正常运行,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
(2)总体平面布局符合《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 1-2010)的有关要求。
(3)生产设备以工艺路线为基础,使用功能分区明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4)在建设中能够较全面地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按照《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GBZ 1-2010)的有关要求。
(5)职业性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及控制效果
检测结果显示,该项目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6)建设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体检率及体检项存在不足。
(7)该项目能够针对工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工人定期发放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
(9)建设单位设立了“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但建设单位未根据自身生产特性制定相应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部分作业场所应急救援设施存在不足:生产车间事故通风装置未与报警装置连锁;未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根据应急救援需求配置相应空气呼吸器。
(8)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012〕47号)的要求。
综合现场调查、检测分析,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基本能够满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综上所述,该建设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并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评价机构认为该建设项目在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设施措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后,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第二大类“制造业”的第十四小类“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结合该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接触人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预测等综合分析,评价组认为该项目在竣工投产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所有监测报警装置,应与应急通风设施相连锁,同时与电脑监控相连锁。
(2)增加应急个体防护用品,增加防毒面具及便携式空气呼吸器的配置。同时防置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或缺氧窒息的生产车间就近地点。
(3)加强生产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及职业病事故发生。
(4)在综合仓库、储罐区增加移动通风装置,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职业卫生防护条件时,及应急救援、处理池检维修时使用移动通风装置增加通风量。
(5)本建设项目需要重点防护的硫酸二甲酯及硫酸、盐酸、甲醇、丙酮、四氢呋喃、三氯甲烷、有限空间作业等情况。应制定完善全面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规定应急处置措施,内容应包括事故特征、应急组织与职责、应急处置、注意事项等,并进行认真演练。
(6)完善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管理制度及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加强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力度,同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并保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表。
(9)加强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及密闭空间作业时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防范。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的规定,切实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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