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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天地人矿业有限公司铅锌选矿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2019-12-20 浏览量: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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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YP-2018-006

评价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名称

花垣县天地人矿业有限公司铅锌选矿厂建设项目

报告编制人

吕保龙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花垣县天地人矿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伍升红

项目地理位置

花垣县龙潭镇土地村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现场调查人员

吕保龙

调查时间

20185

建设单位陪同人

伍升红

采样检测人员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采样检测时间

/

评审专家

戴贵生、吴东、吴成秋

评审时间

2018.11.26

二、 单位简介

花垣县铅锌矿产资源开采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在国有民采,有水快流先上车后买票的大政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因法律政策滞后等多种因素,截止2011年花垣县全面深入开展整治整合前,30多年来的不规范开采,导致资源利用、水系破坏、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等问题日益严重。为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实现矿山安全、合法、科学、环保、有序开采。

2010年下半年起,花垣县全面强力推进矿山整治整合,持续推进两型矿山建设,全力整治矿业发展旧债

努力推动资源开发由无序向规范、合法转变。对非法的、没有纳入整合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846个铅锌矿硐,一律按照六不留永久性关闭到位,确保实现一个整合区域(采区)、一个采矿权、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相适应的开发利用方案,达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生产、统一产品销售、统一财务核算、统一安全生产管理

努力推动企业发展由粗放向集约转变。花垣县采取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方式,扶优扶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选矿企业整合,选矿企业由163家整合至10家,并相应配套安全达标、环保合格的尾矿库。有效解决铅锌选矿企业散、小、差,存在无序竞争,环保投入薄弱等问题。同时,强化矿山企业审批门槛,严控资源储量少、生产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准入。

201712月初,为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精神,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谁破坏,谁治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察督办,确保整改实效。进一步落实《花垣县矿业环境综合整治立行立改行动方案》和《花垣县铅锌浮选企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目前,由中南大学专家编制的《花垣县铅锌矿区选厂区域布局优化研究方案》即将定稿。根据此方案,花垣县政府遵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花垣县铅锌矿区资源开采准入条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花垣县铅锌矿实际,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拟通过整合后形成16个大中型矿权,并将合理确定采矿场及选厂的优化匹配关系,设置 10 个选厂。

20181月花垣县天地人矿业有限公司在花垣县矿业环境综合整治立行立改行动中全部拆除了现有选矿厂,并覆土复绿到位,另选址重建高规格、环保型的选矿厂。

拟建项目总投资估算9135.8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8071.37万元,建设期利息56.5万元,流动资金1008万元。

拟建项目设计规模为 4000t/d,其中:碎矿、磨矿、浮选车间生产能力为4000t/d、年处理矿石90t;精矿脱水及过滤车间年处理铅精矿0.56t、年处理锌精矿4.06t

三、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评价

单元

子单元

职业病危害

因素

产生原因

主要存在地点/岗位

生产

单元

破碎子

单元

碳酸钙粉尘、铅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

刮板喂料机给料、锤式破碎机破碎、双层圆振动筛筛分过程

给料岗位、破碎岗位、筛分岗位

噪声

刮板喂料机、锤式破碎机、双层圆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等生产设备的运行

磨矿、分级及浮选子单元

碳酸钙粉尘、铅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

电磁振动给料机给料、带式输送机输送、湿式格子型球磨机球磨、螺旋分级机分级过程

磨矿岗位、分级岗位

噪声

电磁振动给料机、带式输送机、湿式格子型球磨机、螺旋分级机等生产设备的运行

其他粉尘

浮选加药过程

浮选加药岗位

铅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

浮选槽中浮选泡沫破裂

浮选岗位

噪声

浮选机、浓密机等生产设备的运行

脱水子

单元

其他粉尘、铅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

精矿落料过程

精矿落料岗位

噪声

铅锌精矿浓密机、陶瓷过滤机等生产设备运行

公辅

单元

给排水

噪声

水泵运行

水泵旁

供电

工频电场

变压器、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变配电过程

变配电所

维修

电焊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电焊弧光、噪声

电焊、打磨等维修设备维修过程

维修作业现场

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

受维修作业的环境影响

维修作业现场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四、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和工艺设备布局能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2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并结合相关文献,综合分析认为,拟建项目可能存在和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铅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

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工频电场。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拟建项目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细分可归为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锌矿采选,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严重类。结合拟建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接触人员、接触时间及防护措施情况及该行业职业病发病风险综合分析考虑,本次评价将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判定为严重类。

3拟建项目自动化、机械化程度较高,拟采取的预防尘、毒及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措施基本满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要求。

4拟建项目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可按本报告书4 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章节落实后满足职业卫生的需要。

5拟建项目拟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体系。拟投入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能够满足该公司职业病防治的需要,按本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建议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体系后满足职业卫生的需要。

6拟建项目辅助用室根据人员情况设置后,能够满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要求。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在初步设计和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时,在采取相关设计资料中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对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防制补充措施的要求及建议严格落实到位,并在项目运行时认真实施,加强日常监管的前提下,拟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议

a)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书存档备查。

b)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因此,建设单位在进行下一步设计时应将本报告作为设计的参考依据之一,在采取拟建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同时,参考本报告书F3章节类比企业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第4章提出的补充措施,结合拟建项目设计情况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c)拟建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投产后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使拟建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以达到防治职业病危害的目的。

d)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要求,拟建工程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湘西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

e)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17〕第90号令)的要求,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 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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