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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履翔鞋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19-12-20 浏览量: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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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HAOHZP-2018-031

评价类别

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常德履翔鞋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报告编制人

吕保龙

评价单位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常德履翔鞋业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人

田冬秀

项目地理位置

汉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备案/审核/验收部门

汉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场调查人员

吕保龙、张敏元

调查时间

201886

建设单位陪同人

田冬秀

采样检测人员

谭桥香、谢阳平

建设单位陪同人

田冬秀

采样检测时间

2018822-2018824

评审专家

贺平安戴贵生、吴成秋

评审时间

2018919

 

 

 

 

 

 

二、单位简介

常德履翔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有十几年加工生产外贸出口历史的制鞋企业,从事运动鞋以及休闲鞋的开发和生产。原工厂位于长沙县金并镇,生产稳定,效益良好。为了企业更好的发展,企业积极响应常德市政府“投资家乡,回报家乡”的号召,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与汉寿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工厂计划由长沙县金并镇搬至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租用汉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第 8 栋第 3、4层的标准化厂房,用人单位现有生产规模为年产年产 60 万双运动鞋建设项目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车间/部门

岗位/

工种

定员(人)

工作场所及工作

内容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接触方式

接触时间

裁断单元

裁断工

4

负责原辅料裁切作业

皮毛粉尘、噪声

直接接触

8h

裁切工

9

负责原辅料裁切作业

皮毛粉尘、噪声

直接接触

8h

印刷工

4

负责鞋面印刷作业

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甲苯、二甲苯、丁酮、丙酮、环己酮

直接接触

8h

针车加工单元

拉邦工

1

负责拉邦作业

皮毛粉尘、噪声

巡岗接触

8h

针车工

15

操作高单车、高双车、包边车

皮毛粉尘、噪声

直接接触

8h

成型加工单元

上处理剂

1

负责手工涂刷处理剂

丁酮、丙酮、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甲苯、甲苯、二甲基甲酰胺

直接接触

8h

刷胶

12

负责手工涂刷胶水

苯、甲苯、二甲苯、丁酮、丙酮

直接接触

8h

贴合

4

负责手工贴合

苯、甲苯、二甲苯、丁酮、丙酮

直接接触

8h

清洁工

6

用清洗剂除去鞋面多余胶水

丁酮、丙酮、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甲苯、甲苯、二甲基甲酰胺

直接接触

8h

压机工

8

负责鞋子定型

噪声

直接接触

8h

公辅单元

电工

2

负责配电房、空压机房巡检

工频电场

巡岗接触

8h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检测点

CTWALEX,8h检测

检测点数

超标点数

检测点数

超标点数

化学因素

皮毛粉尘

5

0

5

0

二甲基甲酰胺

3

0

3

0

 

环己酮

2

0

2

0

 

6

0

6

0

 

甲苯

6

0

6

0

 

二甲苯

6

0

6

0

 

丙酮

6

0

6

0

 

丁酮

6

0

6

0

 

乙酸甲酯

6

0

6

0

 

乙酸乙酯

6

0

6

0

 

乙酸丁酯

6

0

6

0

物理因素

噪声*

6

0

6

0

工频电场

1

0

1

0

高频电磁场

1

0

1

0

注:表中标注*的为等效连续平均强度的概念。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总平面布局和设备布局

符合

-

2.建筑卫生学

符合

-

3.职业病危害因素

符合

-

4.职业病防护设施

基本符合

印刷、清洗、贴合、上处理剂、调胶及刷胶等作业岗位未设置局部通风装置。

5.应急救援设施

基本符合

由于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时间较晚,执行还不够到位,无演练记录。

6.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符合

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缺少全面性、针对性;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

基本符合

接触噪声岗位未配置防噪声耳塞。

8.辅助用室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未在厂区内设置更衣室和妇女卫生室。

9.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

1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基本符合

由于制度制定时间较晚,相关制度的执行还不够到位,执行记录不够完善。

11.职业病危害告知

基本符合

a)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b)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设置数量存在不足。

12.职业卫生培训

基本符合

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起步不久,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存在不足。

1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符合

未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14.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

-

既往未开展职业卫生评价。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用人单位属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细分为制鞋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严重类

 

建议

分类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组织管理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由于制定的制度较晚,相关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执行记录不够完善。

用人单位应根据安监总局47号令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按年度和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设置数量存在不足;厂区未设置公告栏和宣传栏。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的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对进入作业工人进行警示。参见本报告附件L补充完善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设置,在生产区入口设置公告栏和宣传栏。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用人单位今后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和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

职业病防护设施

印刷、调胶部分刷胶等作业岗位未设置局部通风装置。

建议在印刷、调胶及刷胶等作业岗位设置局部通风装置,局部通风设施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有害物质发生源。

个人防护用品

噪声作业岗位未配置防噪耳塞。

用人单位针车工、拉邦工、压机工、压底工等工种作业时可接触噪声,为接噪人员配备配备的防噪声耳塞,如图13-23M1270防噪声耳塞、3M1110防噪声耳塞。

调胶工接触的有机气体浓度较大,用人单位配备的活性炭随弃式防护口罩防护效果可能存在不足。

建议用人单位为调胶工配备防毒面具,如图13-13M6200防毒面具、保为康3600喷漆防毒面具。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未达到100%,体检项目缺少全面性、针对性,如电工缺少针对工频电场相关的体检项目;高周波岗位缺少针对高频电磁场相关的体检项目;打磨工缺少针对手传振动相关的体检项目。

职业健康体检项目要针对各岗位接害因素进行,体检岗位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详见附件F,使每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都能进行相关项目的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不全。

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49号)第十九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转换岗时的体检记录和汇总资料;职业禁忌的处理情况;职业病人的诊治情况;作业人员劳动制度及其调整情况;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建立一人一份档案。

应急救援

用人单位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但未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编制专项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参考表7-4)编制专项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尤其是针对因火灾意外事故和车间通风不良造成的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编制突发事故处理规程。

在应急救援用品和设施方面,除配备了急救药箱外,未配备担架、氧气瓶、呼吸器等常用急救设施。

建议用人单位值班室或休息室可配备担架、氧气瓶等常用急救设施。

辅助用室

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级,厂区内未设置更衣室。

建议在厂区内设置更衣室,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衣室,便衣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一)评审专家对报告提出修订意见

 

 

(二)评价报告修改情况

   会审后,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中不完善之处进行了修改。

(三)专家组对修订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专家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经审核,评价单位已按照专家组意见对该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意该评价报告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行政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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