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安名皓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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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安公司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一、 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编号 | HAOHKP-2014-011 | 评价类别 | 控制效果评价 |
项目名称 | 祁东县红琳硫化钡厂年产1.5万吨硫化钡和2.5万吨硫酸钡生产线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报告编制人 | 彭波 | ||
评价单位 | 衡阳市衡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 | 祁东县红琳硫化钡厂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陈红军 | 项目地理位置 | 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蔡伦路36号
|
现场调查人员 | 陈红军 | ||
调查时间 | 2015年4月10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陈红军 |
采样检测人员 | 张敏元、李佐芬、赵怿、雷松龙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陈红军 |
采样检测时间 | 2015年4月27日-2015年4月29日 | ||
评审专家 | 吴成秋、唐文清、邹观湘 | ||
评审时间 | 2015年7月5日 |
二、单位简介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如下:
序号 | 评价单元 | 接触工种/岗位 | 接触危害因素 | 接触方式 | 接触人数 | 接触时间 (h/d) |
1 | 原辅料单元 | 重晶石洗选工 | 重晶石粉尘、噪声 | 直接 | 1 | 8 |
铲车工 | 混合粉尘(重晶石粉尘、煤尘)、钡及其可溶化合物、噪声 | 直接 | 1 | 2 | ||
2 | 硫化钡生产单元 | 窑炉工 | 混合粉尘(重晶石粉尘、煤尘)、硫化氢、钡及其可溶化合物、高温及热辐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噪声 | 直接 | 3 | 8 |
看料工 | 混合粉尘(重晶石粉尘、煤尘)、硫化氢、钡及其可溶化合物、高温及热辐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噪声 | 直接 | 3 | 8 | ||
| 包装工 | 其他尘、噪声 | 直接 | 3 | 8 | |
3 | 硫酸钡生产单元 | 硫酸钡破碎工 | 重晶石粉尘、噪声、钡及其可溶化合物 | 直接 | 3 | 8 |
4 | 辅助单元 | / | 工频电场、噪声、混合粉尘(重晶石粉尘、煤尘)、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臭氧 | / | / | /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危害因素名称 | 检测工种数 | 合格工种数 | 超标工种数 | 合格率 |
粉尘-总尘(STEL) | 6 | 6 | 0 | 100% |
粉尘-总尘(TWA) | 6 | 6 | 0 | 100% |
钡及其可熔化物 | 6 | 6 | 0 | 100% |
硫化氢 | 2 | 2 | 0 | 100% |
一氧化碳 | 2 | 2 | 0 | 100% |
二氧化氮 | 2 | 2 | 0 | 100% |
二氧化硫 | 2 | 2 | 0 | 100% |
噪声(TWA) | 6 | 6 | 0 | 100% |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序号 | 检查内容 | 依据标准 | 实际情况 | 检查结果 |
平面布置 | ||||
1 | 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 GBZ1-2010 5.1.2 |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非自然疫源地
| 符合 |
2 | 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 | GBZ1-2010 5.2.1.1 | 本项目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 符合 |
3 | 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 GBZ1-2010 5.2.1.5 | 生产区与办公楼、生活区分开布置。 | 符合 |
5 | 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 GBZ1-2010 5.2.1.9 | 本项目回转窑半露天布置。回转窑布置在厂区的中部。 | 部分 符合 |
6 | 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 GBZ1-2010 5.2.2.1 | 本项目回转窑采用半露天布置,有利于有害物质的扩散。 | 符合 |
竖向布置 | ||||
7 | 高温车间的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当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45° | GBZ1-2010 5.2.1.8 | 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为南风,回转窑位于厂区中部,东西向布置,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夹角大于45° | 符合 |
8 |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 GBZ1-2010 5.2.2.2 | 本项目中噪声较大的设备安装在底层,并有减震措施。 | 符合 |
序号 | 检查内容 | 依据标准 | 实际情况 | 检查结果 |
1 |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 GBZ1-2010 5.3.1 | 本项目建筑都采用单层结构。 | 符合 |
2 |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但不宜与处理危险、有毒物质的场所相邻。应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等要求。 | GBZ1-2010 5.3.5 | 生活区与生厂区分开。 | 符合 |
3 |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 GBZ1-2010 6.5.4.2 | 本项目部分厂房采用框架半露天敞开式设置,因此该厂房的灯具都按防水设计。 | 符合 |
4 | 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消除高温职业危害。 | GBZ1-2010 6.2.1.1 | 本项目采用较先进的生产工艺,高温岗位巡检。 | 符合 |
5 | 为了保证车间内良好的通风和自然换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不宜过于狭窄,厂房的高度应不低于3.2m,人均面积不少于4.5m2,人均占有体积不小于15m3为宜。 | GBZ/T194-20074.3.2 | 本项目厂房多数为框架结构,利于自然通风,符合相关规定。 | 符合 |
种类 | 名称 | 设置位置 | 数量 |
办公室 | 办公楼 | 厂区东南侧 | 1座 |
生活用室 | 食堂 | 厂区东南侧 | 1座 |
| 职工宿舍 | 厂区南侧 | 2座 |
| 公厕 | 生产区 | 1座 |
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在对建设项目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试生产阶段以来存在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不足和该项目中职业病危害评价不合格项内容,我们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提出以下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与建议:
3.1 硫化钡生产车间严禁水或酸,建议在硫化钡堆放区侧面加建一面墙,防止雨水飘落堆放区;在硫化钡车间加装硫化氢报警装置,配备相应的防毒口罩和应急救援设施,并在醒目的地点张贴警示标识。
3.2 在窑炉窑头一侧加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配备相应的防毒口罩和应急救援设施,并在醒目的地点张贴警示标识。
3.3 加强个人防护相关管理,积极督促相关岗位工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含安全帽、降噪耳塞、防护手套、口罩、防护服等,并及时更换防尘、防毒口罩滤盒;进行定期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工人自我防护意识;定期对相关岗位工人进行职业卫生危害因素体检。
3.4 回转窑窑头出料口处加装除尘器,对各运输皮带及转运点进行密闭处理,留置一定的清扫孔,定期清理;定期对所有除尘器进行检测检修,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除尘器进行修复,失去检修价值的进行更换,以减少粉尘的逸散;及时有效的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3.5 该项目机修岗位中,焊接过程产生的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能对维修人员造成职业危害。因此,焊接作业最好在半露天进行,作业过程注意风向,维修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护眼镜。
3.6 在夏季要限制操作人员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回转窑附近夏季温度较高,应合理设计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内容,减少在设备附近的逗留时间。并加强接触高温危害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
3.7 职工在进入回转窑进行检修,工人进入密闭空间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佩戴应急通讯工具。
3.8 建议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地点不明显警示标识进行更换,对于产生高毒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如硫化氢、粉尘危害告知卡。
3.9 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企业在以后工作中应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查体工作应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查体资质的机构进行,对有职业卫生相关岗位禁忌症的工人及时调离岗位。对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完善查体项目。
3.10 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应增添“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现场应采取的避险措施和急救措施”。
3.11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点完善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同时按照49号令中的第十九条,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12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单独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台帐、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每年委托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单位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每三年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概况、使用的原辅材料的名称和用量、中间产品的名称和产量、产品的名称和产量、生产设备的名称、数量及在车间内的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各车间生产员工总数和男女员工数、每个车间内各岗位的员工总数和男女员工数、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浓度或强度、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各岗位员工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名称、数量及更换的周期、员工更衣室或休息室的设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的职业性健康监护情况(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员工出现职业性损伤时的处理情况、员工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等内容。
3.13 对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须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须及时妥善处理,对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应及时。
3.14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提出的五项原则(改善环境与疾病预防原则、工作适应的原则、健康促进的原则、治疗与康复的原则、初级卫生保健的原则),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对工人进行职业卫生知识与防护技能教育、一般卫生知识教育和职业卫生法制教育,创建有利于工人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方式。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五、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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